-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與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為共同舉辦二00九年臺 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本賽會),辦理各項籌備事宜,特設置二00九年臺 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指導委員會(Organizing Committee of the 21st Summer Deaf lympics, Taipei, 2009)(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推動本賽會各項策略及辦理相關事宜。 (二)協調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之相關工作領域與中央各部會、各縣市政府及其他相關 機關聯絡工作。 (三)指導及監督財團法人二00九年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基金會辦理 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之營運、行銷、籌備與各項競賽相關工作。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三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市長 兼任;副主任委員分別由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理事長、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副主 任委員、臺北市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政務次長、外交部政務次長、內政部政 務次長、中華奧會主席、國際奧會委員、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榮譽理事長、國 立體育學院校長、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校長、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校長、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體育研究所所長、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際體育處處長、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全民運動處處 長、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設施處處長、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競技運動處處長及本府教育 局、主計處、財政局、新聞處、交通局、衛生局、警察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 處、工務局、社會局等單位首長、專家學者及社會相關人士擔任之。其有以本職職務兼 任者,隨各該職務同其進退。本委員會各委員均由本府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委員會委員會議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 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 關辦理。
- 五、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六、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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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530685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
(原名稱:二00九年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二00九年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