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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建字第09426235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點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建字第0942623500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本基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六二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訂 定之。
  • 二、本基準適用對象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六○條所稱之山 坡地建築基地。
  •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六二條第三項規定,坵塊圖上其 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坵塊圖上其 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且未逾百分之五十五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 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但因水土保持維護需要所設置之擋 土排水措施及其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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