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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5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4)北市衛企字第09438834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與各醫學校院學術合作,以提升研究水準,特訂 定本要點。
  • 二、執行方式 (一)研究計畫需由本院及各醫學校院共同提出,並由本院之人員擔任計畫主持人,各 醫學校院之人員擔任共同主持人。 (二)計畫主持人每年研究計畫申請案總件數不得超過二件(經費來源為臺北市政府所 屬機構以外者,不在此限)。 (三)每件計畫補助金額依等級補助三十至七十萬元為原則,超過七十萬元者,另依本 院相關規定辦理之。
  • 三、申請人資格 (一)計畫主持人需為本院專任主治醫師、醫事人員或研究人員,共同主持人需為各醫 學校院專(兼)任教師。 (二)依本要點所申請之計畫案,於執行期滿一個月內未辦理結案並繳交成果報告者, 二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 四、計畫經費補助原則 計畫主持人得依計畫實際需要,依本院『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表』規定,編列各項經 費。
  • 五、申請期限 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時不予受理。
  • 六、申請方式 計畫主持人應於線上進行申請(https://10.203.100.26/),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 不予受理。
  • 七、審查 (一)審查方式:依本院研究計畫審查規定辦理。 (二)審查重點: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 性、研究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預計完成之項目與成果及經費與人力 之合理性。
  • 八、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共一式三份,並辦理經 費結案;結案後由計畫主持人負責口頭成果報告。
  • 九、研究計畫完成後成果發表之作者排名規範如下: (一)研究計畫經費依本要點申請核准者,由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擔任第一作者或 通訊作者。 (二)若計畫成果有多篇論文發表,共同主持人之列名及排序參酌其參予程度決定。 (三)其餘作者排序由共同參與之研究人員依實際參與貢獻程度協商後決定。
  • 十、計畫執行中如涉及人體試驗或採集人體檢體,主持人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檢具受 試驗者或接受檢體採集者同意書,受試(檢)者如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則 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經執行機構核准,始得進行人體實驗或採集檢體。 實驗過程應顧及人道並尊重受試(檢)者個人權益與安全措施,如發生人體實驗或採集 檢體之法律問題,均由主持人自負完全責任;如有動物實驗,亦同意遵守有關法令暨本 於愛護動物之態度進行;如有進行基因重組、具危害性微生物或病毒之實驗,應遵守相 關法令規定並確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 十一、計畫有關之執行期間、經費分配、動支核銷、變更及延期等所有實質及程序之相關事 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歸屬由本院及各醫學校院雙方協定之,其申請專利、 技術移轉、著作授權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本院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 屬及運用辦法辦理。
  • 十二、計畫主持人對於計畫內容及研究成果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者,應保證絕無侵害 他人權利、違反醫藥衛生規範及影響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其因而造成本院或各醫學 校院之權利或名譽受損者,得依法主張權利或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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