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為增加本市養禽場阻絕能力,以防家禽經由野鳥接觸感染及傳播禽流感,特訂定 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位於臺北市飼養50隻以上養禽場,且未設置阻絕設施(圍網或封閉式禽舍) 者,於流感期間同意採用圍網集約飼養,不得有放養之行為。
- 三、申請期限:本要點發布公告日起一個月內受理申請,經審核同意補助圍網後,申請人需 於十五天內搭建完成,經勘驗完畢後撥款。
- 四、補助標準: (一)設施規範: 網子應使用孔徑2.54公分以下之塑膠網搭建圍網,無頂蓋之區域則需於上方掛網 ,無頂蓋區域圍網高度以2.64公尺( 8呎)為原則。 (二)補助金額計算基準: 1.面積限制:補助之圍網範圍土地面積上限,以飼養隻數乘以0.49平方公尺(4. 5 平方呎)作計算。 2.金額計算:補助金額以「網面積」為計算基礎材料費部分:每0.11平公尺(每 1 平方呎)補助 4元網材費。 工資部分:每 109平方公尺(1000平方呎)補助工資 500元(不足1000平方呎之 部分採四捨五入估算至千平方呎)。
- 五、補助作業程序: (一)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其身份證影本及金融機構帳號、現場照片、施工圖 說、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相同時免附 )等資料,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提出申請。 (二)建設局收件後一週內辦理現場會勘,確認資料無誤後,通知申請人自行雇工施作 。 (三)申請人於完工後,應以書面通知建設局,經現場查核通過後,撥付補助金額至申 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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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2006
(廢) 臺北市養禽場圍網補助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農字第09633844800號公告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