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1.基金運用之審議及監督基金之收支、保管及執行事項。 2.指導共同管道工程推動等事項。 3.其他有關共同管道之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人,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工務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如下: 1.由本府財政局、主計處、法規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捷運工程局、交通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與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等副首長。 2.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處長。 3.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等所屬相關單位 處長以上人員各四人。 4.內政部營建署有關業務主管一人等兼任。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 有關業務。並置幹事若干人,由新建工程處派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綜理業務。
- 五、本會下設基金組及技術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1.基金組:基金運用之審核、保管及有關管理等事項。 2.技術組:協助共同管道工程規劃、設計、施工、技術移轉及其他有關事項。
- 六、本會基金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至二人、組員五人至十五人;技術組設組長一人、 副組長一人至二人、組員五人至三十人。 前項人員均由有關機關就現職人員派兼之,必要時得僱用專職人員,其薪資於基金內支 應。
- 七、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聘顧問,由主任委員依規定聘請之。
- 八、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克 出席,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 九、本會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十一、本會之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本府工務局(管理機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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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25
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新字第09664661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