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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4)北市衛疾字第094395480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管理運用所掌管之流行性感冒抗病毒藥劑( 以下簡稱克流感),特訂定本原則。
  • 二、克流感由本局統一購置,並指定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保管及推陳換新。
  • 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所保管之克流感,除因推陳出新動用外,非報經本局核准不得移作他 用。
  • 四、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應將受配管理之克流感列管存放該院藥房(庫)內,指定藥劑師(生 )或醫師負責保管。
  • 五、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保管單位對於具有時效之藥材,應於配到或補充換新時,隨即列具有 時效明細表置於保管人易見之處,並對於期限屆時前有效運用。
  • 六、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對受配保管之克流感,應確實以先進先出推陳換新,購置新品遞補, 保持原配之克流感同等品質數量。
  • 七、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對保管之克流感推陳換新發生困難時,應於時效屆滿四個月前函報本 局處理,其因遲延函報或疏於保管致發生逾期失效或耗損時,應負賠償責任。
  • 八、本局對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保管之克流感,每三個月抽查一次,每六個月定期普查一次, 如發現管理不善者,應定期令其改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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