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標準化作業程序,確保作 業之品質,促進本局及相關機關對於登革熱密度調查抽查之一致性,減少本府各機關之 權限爭議,依本府登革熱防治計畫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登革熱密度調查抽查業務,由本市12區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 稱健康服務中心)、各區里長或里幹事、本府環保局所屬轄區清潔隊(以下簡稱清潔隊 )一同至欲調查的里別,進行密度調查五十戶,並予市民登革熱衛教宣導(臺北市政府 登革熱病媒蚊密度調查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 1)。
- 三、本府各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局:防疫計畫之擬定、行政指導、行政處分。 (二)健康服務中心:病媒蚊密度調查、衛生教育、疫情監控、擴大疫調及抽血、協調 就醫。 (三)各區里長或里幹事:配合衛生環保單位進行登革熱病媒蚊密度調查事宜。 (四)清潔隊:清除廢棄物、孳生源,必要時協助噴藥及環境衛生之稽查及告發事宜。
- 四、處理程序: (一)健康服務中心於登革熱流行季節或非流行季節進行病媒蚊密度調查最低需求里次 ,由健康服務中心每個月排定行程進行例行調查,當日密度調查發現積水容器, 為避免引發登革熱等傳染病,未遇所有權人時,應留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訪視 未遇留言單」(附件 2),請家戶自行改善,並於一週內複查。 (二)登革熱病媒蚊密度調查為二級(含)以上之里,健康服務中心通知里長督促土地 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改善,若不配合改善孳生源,由健康服務中 心開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傳染病源改善通知單(附件 3),並於期限後複查。複 查仍未改善者,進入行政裁罰程序(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登革熱防治違反傳 染病防治法案件行政裁罰標準作業流程,附件 4)並列高危點,經高危點聯合稽 查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三)進入行政裁罰程序者,依下列程序處理: 1.當事人在場:健康服務中心對相對人開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違反傳染病防治 法案件舉發暨陳述意見通知書」(附件 5),健康服務中心檢附「臺北市政府 衛生局移送行政裁罰檢核表」(附件 6)及相關附件,移交至本局疾病管制科 ,依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進行行政處分,健康服務中心持續病媒蚊監測。 2.當事人不在場:健康服務中心檢附「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移送行政裁罰檢核表」 及相關附件,移交至本局疾病管制科辦理,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進行 行政處分,並由健康服務中心持續病媒蚊監測。 3.經健康服務中心再次複查:(1) 仍未改善,則向本局陳報,由本局辦理連續 處罰或代履行;(2)病媒蚊指數降為0至一級,則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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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5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疾字第10635322100號函修正全文4點;並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