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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5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4)北市衛疾字第09439546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標準化作業程序,確保作 業之品質,促進本局及相關機關對於登革熱密度調查抽查之一致性,減少本府各機關之 權限爭議,依本府登革熱防治計畫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登革熱密度調查抽查業務,由本市市立聯合醫院疾病管制院區 (以下簡稱疾管院區)、各區里長或里幹事、本府環保局所屬轄區清潔隊(以下簡稱清 潔隊)一同至欲調查的里別,進行密度調查五十戶,並予市民登革熱衛教宣導。
  • 三、本府各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局:防疫計畫之擬定、行政指導、行政處分。 (二)疾管院區:病媒蚊密度調查、衛生教育、疫情監控、擴大疫調及抽血、協調就醫 。 (三)各區里長或里幹事:配合衛生環保單位進行登革熱病媒蚊密度稽查事宜。 (四)清潔隊:清除廢棄物、孳生源,必要時協助噴藥及環境衛生之稽查及告發事宜。
  • 四、處理程序: (一)疾管院區於登革熱流行季節或非流行季節進行病媒蚊密度調查最低需求里次,由 疾管院區每個月排定行程進行例行調查。 (二)密度調查為二級(含)以上之里次,由疾管院區通知里長督促里民改善,並於一 週內複查。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若不配合改善住家孳生源, 則由疾管院區開立傳染病源改善通知單(如附件);若配合改善住家孳生源,由 疾管院區於一週內進行複查。 (三)當密度調查為三級(含)以上之里次,由疾管院區進行違規事實拍照,並通知本 局依下列程序處理。 1.由本局疾病管制處通知本府環保局,由該局移交轄區清潔隊進行噴藥消毒及必 要時進行稽查告發。 2.疾管院區將改善通知單以直接送達或郵務送達或由里幹事送達至義務人,若無 法確實送達義務人,則透過「地政整合資料庫查詢系統」查詢義務人資料。 3.義務人未依期限改善,則由疾管院區、清潔隊拍照證明,移交至本局疾管處辦 理;若經一週後複查,病媒蚊指數降為0至一級,則結案。 4.本局針對義務人進行調查紀錄後,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暨第 六十七條規定,進行行政處分,並由疾管院區繼續監測環境有無改善。 5.經疾管院區再次複查,義務人仍未改善,則向本局陳報,由本局決定辦理連續 處罰或代履行;若經再次複查,病媒蚊指數降為0至一級,則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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