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標準化作業程序,確保作 業之品質,促進本局及相關機關對於登革熱密度調查抽查之一致性,減少本府各機關之 權限爭議,依本府登革熱防治計畫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登革熱密度調查抽查業務,由本市12區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 稱健康服務中心)、各區里長或里幹事、本府環保局所屬轄區清潔隊(以下簡稱清潔隊 )一同至欲調查的里別,進行密度調查五十戶,並予市民登革熱衛教宣導(流程如附件 1 )。
- 三、本府各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局:防疫計畫之擬定、行政指導、行政處分。 (二)健康服務中心:病媒蚊密度調查、衛生教育、疫情監控、擴大疫調及抽血、協調 就醫。 (三)各區里長或里幹事:配合衛生環保單位進行登革熱病媒蚊密度稽查事宜。 (四)清潔隊:清除廢棄物、孳生源,必要時協助噴藥及環境衛生之稽查及告發事宜。
- 四、處理程序: (一)健康服務中心於登革熱流行季節或非流行季節進行病媒蚊密度調查最低需求里次 ,由健康服務中心每個月排定行程進行例行調查。 (二)密度調查為二級(含)以上之里次,由健康服務中心通知里長督促里民改善,並 於一週內複查。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若不配合改善住家孳生 源,則由健康服務中心開立傳染病源改善通知單(如附件 2),並於一週內進行 複查。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在場時,建議留下「病媒蚊孳 生源改善通知單」(如附件 3),請家戶自行改善,再行複查。若一直無法找到 義務人,則透過「地政整合資料庫查詢系統」查詢義務人資料。複查仍未改善者 再次開立傳染病源改善通知單並列高危點,經高危點聯合稽查仍未改善者進入行 政裁罰程序(流程如附件 4)。 (三)進入行政裁罰程序者,通知本局依下列程序處理: 1.由健康服務中心填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處移送行政裁罰登記表」( 附件 5)及進行違規事實拍照,移交至本局疾管處辦理。 2.本局針對義務人進行調查紀錄後,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暨第 七十條規定,進行行政處分,並由健康服務中心繼續監測環境有無改善。 3.經健康服務中心再次複查,義務人仍未改善,則向本局陳報,由本局決定辦理 連續處罰或代履行;若經再次複查,病媒蚊指數降為0至一級,則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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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5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疾字第104326221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