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標準化作業程序,確保作 業之品質,促進本局及相關機關對於登革熱密度調查抽查之一致性,減少本府各機關之 權限爭議,依本府登革熱防治計畫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登革熱密度調查抽查業務,由本市12區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 稱健康服務中心)、各區里長或里幹事、本府環保局所屬轄區清潔隊(以下簡稱清潔隊 )一同至欲調查的里別,進行密度調查五十戶,並予市民登革熱衛教宣導(如臺北市政 府登革熱病媒蚊密度調查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 1)。
- 三、本府各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局:防疫計畫之擬定、行政指導、行政處分。 (二)健康服務中心:病媒蚊密度調查、衛生教育、疫情監控、擴大疫調及抽血、協調 就醫。 (三)各區里長或里幹事:配合衛生環保單位進行登革熱病媒蚊密度稽查事宜。 (四)清潔隊:清除廢棄物、孳生源,必要時協助噴藥及環境衛生之稽查及告發事宜。
- 四、處理程序: (一)健康服務中心於登革熱流行季節或非流行季節進行病媒蚊密度調查最低需求里次 ,由健康服務中心每個月排定行程進行例行調查。 (二)密度調查為二級(含)以上之里次,健康服務中心通知里長督促里民改善,並由 健康服務中心開立傳染病源改善通知單(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傳染病源改善通知 單,附件 2),於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若不配合改善住家孳 生源。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在場時,應留下「病媒蚊孳生 源改善通知單」(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病媒蚊孳生源改善通知單,附件 3),請 家戶自行改善,並於一週內進行複查。若一直無法找到義務人,則透過「地政整 合資料庫查詢系統」查詢義務人資料。複查仍未改善者,進入行政裁罰程序(如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登革熱防治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行政裁罰標準作業流程 ,附件4)並列高危點,經高危點聯合稽查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三)進入行政裁罰程序者,通知本局依下列程序處理: 1.由健康服務中心填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處移送行政裁罰登記表」( 如附件 5)及進行違規事實拍照,並針對義務人進行調查紀錄後,依違反傳染 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暨第七十條規定,進行行政處分,移交至本局疾管 處辦理裁處,健康服務中心繼續監測環境有無改善。 2.經健康服務中心再次複查,義務人仍未改善,則向本局陳報,由本局決定辦理 連續處罰或代履行;若經再次複查,病媒蚊指數降為0至一級,則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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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5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疾字第104362000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