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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工品字第09730275801號令發布廢止
  • 一、緣由 依據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94年8月25日第36次決議暨指(裁)示事項辦理。
  • 二、相關法規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作業 要點)。 (二)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三)工程會93年9月1日工程管字第 09300344220號函頒「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 要」。 (四)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以下簡稱工程契約)。 (五)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六)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以下簡稱施工規範)。
  • 三、作業流程 ┌──┐ │施工│ │準備│ ┌──┐ │ │ ┌──┐ ┌──┐ ┌──┐ │決標│→│施工│→│開工├─────────────→│施工│→│估驗│ └──┘ │說明│ └┬─┘ │品管│ │計價│ │ │ │ └──┘ └──┘ │計劃│ │ ↑ ↓ │提報│ │ │ ┌─┐ └──┘ │ │ │竣│ │ │ │工│ │ │ └─┘ │ ┌──┐ ┌─┐ ┌──┐ ┌─┐│ ↓ └→│施工│→│停│→│障礙│→│復├┘ ┌─┐ │障礙│ │工│ │排除│ │工│ │驗│ └──┘ └┬┘ └──┘ └─┘ │收│ │ ↑ └─┘ │ ┌──┐ │ ↓ └─→│變更├──┘ ┌──┐ │設計│ │竣工│ └──┘ │計價│ └──┘ ↓ ┌──┐ │決算│ │結案│ └──┘
  • 四、定義 (一)本作業程序適用施工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1000萬元之工程。 (二)非營造業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為廠商負責人、授權代表或專業技師(品管作業要 點三)。 (三)工地主任泛指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代表。 (四)工程司泛指甲方指派之工程司或甲方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
  • 五、作業程序 小型工程品管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本作業程序所訂出之時程仍允許緊縮,但不能放寬 ,惟緊急工程得由主辦機關以契約約定精簡、縮減或免除部分之內容。 (一)委託技術服務之專案管理、施工監造之勞務契約,用人計畫參與工作之人數、資 格、能力;作業期限、罰則等應具體、合理、明確約定。 (二)招標文件須採用最新頒(修)訂之版本,至少採用招標公告日前45天已頒(修) 訂之最新版本。 (三)品質計畫 1.應於工程採購契約訂約後15日內提報整體品質計畫,經監造單位審查、主辦機 關核定,毋須另提分項品質計畫。品質計畫書應經廠商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 稱品管人員)、工地主任及專任工程人員簽認(品管作業要點三)。 2.項目至少應包括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文件紀錄管理系統;項目 內容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品管作業要點三)。 3.品管人員至少 1人得為兼任。兼任範圍限於臺北市區或本府工程,以兼任另一 工地為限。廠商應於訂約後15日內提報登錄表經監造單位審查、機關核定,機 關核定後於 7日內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品管 作業要點六)。 4.施工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工程,其工地主任於徵得工程司(監造單位)同意 後,得為兼任主任,並以兼任另一工地為限(工程契約十九)。 5.自主檢查表係針對特定單項作業成果檢查,非廣泛作業流程管制,表單抬頭應 是廠商的單位名稱,且簽名(證)欄亦均應為廠商單位人員,不該有機關、監 造之名稱或人員之簽證欄。自主檢查係由現場工程人員執行,當場填製自主檢 查表並簽名,送經請品管人員及工地主任簽認(品管人員及工地主任則可以簽 章),重要項目應經專任工程人員簽認,報請監造單位備查,監造單位得查驗 。 6.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必須配合設計及監造之認定設置檢驗停留點(限止點), 檢驗停留點必須報由監造單位查驗。 7.不合格品之管制:須追蹤管制並報請監造單位派員監視。 8.品質缺失事項之管制:須填具品質缺失改善追蹤表追蹤管制複檢,報請監造單 位備查,監造單位得查驗。 9.文件紀錄管理:應編列索引表分類歸檔保存備查。 10.未依規定辦理者,依本府品管作業要點相關罰責辦理。 (四)施工計畫 1.應於開工前提送工程司審查,得經工程司同意後,精簡或免提送部分內容(施 工規範01篇01330章2.2)。 2.施工預定進度表(含施工順序)應以契約主要工作項目之權重、施作時程進度 分別標繪,依管制日期合計各工作項目進度繪製總進度 S曲線(施工規範00篇 00370章1.1C)。施工順序、時程應合理、正確。 3.未依規定辦理者,依本府品管作業要點相關罰責辦理。 (五)監造計畫 1.應於工程契約訂約後15日內提報機關審核(品管作業要點十一)。 2.項目至少應包括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 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文件紀錄管理系統;項目內容依工程 規模及特性參考監造計畫製作綱要(品管作業要點十)。 3.委託監造技術服務者,監造單位應於每一標案安置具有品管人員資格之專任監 工人員至少 1人,並應於訂約後15日內提報登錄表,經機關核定,機關核定後 於 7日內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品管作業要點 十三)。 4.監造單位審查廠商提報計畫,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超過10日,有需改善或補正事 項之意見應1次通知。 5.監工人員工作重點:審查廠商所提計畫,並監督其執行、審查或驗證自主檢查 表;廠商所提材料設備,予以比對抽驗,並於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會同廠 商抽驗,抽驗結果應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對施工作業實施抽查,填 具施工品質抽查紀祿表;發現缺失應填具工程施工品質缺失改善通知單通知廠 商限期改善並採取矯正措施;填報監工日報表;其他工程事宜。 6.未依規定辦理者,依本府品管作業要點相關罰責辦理。 (六)機關須核定事項,除特殊情形外應於15日內函覆。機關督導發現缺失,應通知監 造單位督導廠商限期改善。 (七)缺失改善應檢附改善前、改善中、改善後同一角度之照片或修正後之文件佐證。 (八)備用表單 1.材料檢驗總表:內容至少包括使用機關(單位或廠商)名稱、分類編號、工程 名稱、契約編號、材料項次名稱規格、契約數量、檢驗頻率、編製人員、單位 主管。 2.材料檢驗統計表:內容至少包括使用機關(單位或廠商)名稱、分類編號、工 程名稱、契約編號、材料項次名稱規格、契約數量、檢驗日期批次代表數量及 其累計、試驗報告日期字號結果、判讀結果、編製人員、單位主管。 3.自主檢查表:內容至少包括廠商名稱、分類編號、工程名稱、契約編號、檢查 位置(結構物部位)、檢查日期、檢查時機、檢查項目(配合施工要領列出檢 查項目),規範標準(依品質管理標準列出規格標準)、實際檢測值、檢查結 果(與標準值對應合格與否)、檢查人員、品管人員、工地主任。 4.品質缺失改善追蹤表:內容至少包括廠商名稱、分類編號、工程名稱、契約編 號、檢查項目、檢查日期、缺失事項、改善期限、檢查人員、品管人員、工地 主任。改善複檢應填具改善完成日期、改善情形、複檢結果(同意或持續追蹤 改善)。 5.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內容至少包括監造單位名稱、分類編號、工程名稱 、契約編號、材料設備名稱、抽驗日期、抽驗方式、代表數量、試樣數量標記 、試驗機構、抽驗及會同人員、單位主管。 6.施工品質抽查紀錄表:內容至少包括監造單位名稱、分類編號、工程名稱、契 約編號、施工廠商、抽查日期、抽查位置項目、管理標準、抽查情形、核判結 果、抽查及會同人員、單位主管。 7.品質缺失改善通知表:內容至少包括監造單位名稱、分類編號、工程名稱、契 約編號、施工廠商、通知日期、抽查位置項目、抽查日期、品質缺失事項、改 善期限、抽查及會同人員、單位主管。 8.監工日報:施工作業之第一手資訊,記載事項必須確實,且與相關表報資料應 對應符合。 (九)預定性(開口)契約 1.契約特性:以每批次為管制單元,俟達到契約範疇時,彙整各批次驗收成果作 成結算。 2.契約範疇:依契約有效期間或契約總價為限。 3.工期標準:契約內宜訂定工作項目核計工期之基準。 4.施工管制:每批次施工作業應將該批次施工地點位置、數量、工期、開工期限 通知廠商並就該批次列管施工進度、品質,辦理估驗計價、部分驗收接管,起 算保固。
  • 六、工程標案管理系統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決標公告後即轉入「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追蹤列管至該工程竣 工驗收結案,應登錄作業如下: (一)工程基本資料:開工前填報。 (二)品管人員及委託監造之監工人員:核定後7天內。 (三)施工動態:每月施工進度於次月 8日前,進度落後工程並同時填報落後因素、原 因分析、解決辦法。 (四)工程結算資料:實際完工日期、驗收日期、決算日期等。 (五)追蹤管制: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月10日下載彙整簽報,有下列情形者提報本府公 共工程督導會報檢討。 1.進度填報標案數未達95%。 2.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施工進度落後10%。 3.公告金額以上工程進度落後,未填報落後因素、原因分析、解決辦法。
  • 七、工程施工查核 (一)施工查核之要項及權重: 品質管理制度20%(工程主辦機關或專案管理廠商5%、監造單位5%、承攬廠商10% ),施工品質60%施工(施工項目45%、材料設備檢驗與管制10% 、施工安全衛生 5%),施工進度20%。 (二)施工查核內涵: 應以標案工程契約、規範為範疇,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暨「 查核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有關規劃、設計、契約圖說、變更設計、生態環保 、專責人員(監造人員、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勞安管理人員 )等之缺失情事,列於「其他意見」,請主辦機關澄釋或督促改善。 (三)缺失改善追蹤列管: 查核發現之相關缺失,應於查核後會議總結報告,由主辦機關、專案七日內函送 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應督促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廠商於限期內改善完妥, 檢附相關資料、照片函復查核小組,如因故未能於期限改善完成者,應於期限前 敘明原因,報經查核小組核准後得予展延。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 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機關遲不答復;機關之缺失改善經核尚須補正者,未於第 一次補正期限內辦妥者,機關應檢討相關人員責任並處置,未依規定處置或處置 不當,查核小組得通知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 施工查核結果,每月(季)彙整簽報,並將重大缺失及評分乙等以下、逾期未改 善完妥標案提報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檢討;績優工程,主辦機關得就相關人員 予以獎勵。 (四)工程施工查核作業標案品管簡報注意事項(94.1.19府工一字第09403801900號函 )為提昇簡報功能,齊一作業標準,訂定各簡報單位簡報內容至少項目如下: 1.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 (1)工程概要:包括興建、計畫、背景、緣由。 (2)督導機制及執行情形:包括監造計畫,品質計畫,施工計畫之核定日期、文 號。 (3)契約特定情形:包括委託技術服務勞務契約有關人力、資格及違反規定之罰 則;工程施工品質管理特定情形。 (4)工程標案管理系統資料填報:應填報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路相關資料之辦 理情形。 (5)佐證紀錄、成果:以上各類代表文件、圖片。 2.監造單位: (1)監造計畫:包括內容要項,人力素質、數量及提報日期。 (2)品質計畫、施工計畫之審查及報核情形。 (3)施工抽查(驗)執行情形:包括廠商自主檢查表之審核,檢驗停留點之執行 ,施工作業之抽查(驗)及缺失改善之追蹤等辦理情形。 (4)材料及設備之審核、抽查(驗):包括不合格品之管制辦理情形。 (5)監工日報之填報情形。 (6)各項文件、紀錄之管理情形。 (7)佐證紀錄、成果:以上各類代表文件、圖片。 3.廠商: (1)施工計畫、品質計畫:內容要項,施工團隊與品管組織,人力素質、數量, 提報及核准日期文號。 (2)專任工程人員辦理施工督導情形。 (3)自主檢查:包括辦理情形(格式、內容、檢查人簽名、品管人員及工地主任 之簽章),監造檢驗停留點之通報情形,缺失改善及不合格品之管制追蹤辦 理情形。 (4)品管統計:材料及設備檢驗之統計、分析辦理情形。 (5)品質稽核辦理情形:包括矯正與預防措施辦理情形。 (6)施工日報(誌)填報情形。 (7)各項文件、紀錄之管理情形。 (8)佐證紀錄、成果:包括各類代表文件、圖片。
  • 八、全民督工 主辦機關:受理本府窗口轉知後應視其實際需要於5日內確認會勘,並於確認後7日內改 善完妥,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應陳報首長核准延期,非屬本機關工程應即改分並協助 追蹤。相關之會勘、改善、延期、改分等辦理情形均應上網登錄。全民督工通報案件, 工程會每半年彙整分析辦理成效,績優者予以相關主辦人員記功以上獎勵;未於期限內 改善完成、作業不力之相關主辦人員予以記過以上處分。
  • 九、實務諮詢 作業過程嘗因程序不清、規範不明衍生疑義與爭議,處理不當為目前工程延宕之主因。 主辦機關必須秉持正念、公平、正義,適時主動善用本府工程督導會報工程審查及諮詢 小組作業要點,劍及履及洽得正確解決辦法,依法行政完成程序,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達到周延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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