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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2-1001
全部
民國 99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9300444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管理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以下簡稱 翡管局) 水資源生態教育館 (以下簡稱水資館) 簡報室及會議室之使用, 特訂定本辦法。 水資館簡報室及會議室之使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 第 2 條
    水資館簡報室及會議室,於翡管局上班時間內,除已安排使用或機電保養 外,得對外開放供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教育訓練、講習及會議使用。
  • 第 3 條
    申請使用水資館簡報室及會議室者,應於預定使用日十日前,提出使用申 請書,經翡管局核准,並於使用日三日前繳清使用費後,始得使用。但申 請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或繳費,經翡管局同意者,不在 此限。
  • 第 4 條
    申請使用水資館簡報室及會議室,其優先順序如下: 一 本府所屬機關 (構) 、學校。 二 其他機關 (構) 、學校、團體。 同一順序同一時段有數申請人時,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 第 5 條
    水資館簡報室及會議室每日分下列二個時段對外開放申請使用: 一 第一時段: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 第二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 布置使用場地、裝卸物品、預 (排) 演、延長使用時間,須經翡管局核准 ,且以二小時為限;其計費方式以每時段收費金額比例計算,未滿一小時 ,以一小時計算。
  • 第 6 條
    水資館簡報室每時段收費新臺幣 (以下同) 三千元;會議室每時段收費二 千元。未滿一時段,以一時段計費。但下列申請人得免費或優惠計費: 一 水源區內 (新店市及烏來、坪林、石碇、雙溪鄉) 機關 (構) 、學校 ,以總金額之五折計算。 二 本府所屬機關 (構) 、學校及身心障礙團體得免費使用。
  • 第 7 條
    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負責使用場地設備、內外秩序、公共安全、環境衛 生之維護,並接受翡管局之指導。
  • 第 8 條
    申請人如需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事項,應經翡管局同意後,在指定地點 張貼,並於結束使用後一日內回復原狀。
  • 第 9 條
    申請人不得擅自搭建 (接) 舞臺架、工作物或電器設備。
  • 第 10 條
    場地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將使用場地回復原狀返還翡管局。如有損壞, 應即修復或以金錢賠償,未於一週內修復完成者,翡管局得逕行修復,所 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第 11 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時,申請人得於 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另訂使用期間。不另訂使用期間者,所繳納之費用除 已發生者外,全數無息退還。
  • 第 12 條
    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原訂使用日五日前,通知翡管局另訂使用期 間或取消使用。
  • 第 1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場地 一 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 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
  • 第 14 條
    核准使用場地得載明下列附款文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原核准 處分,其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並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使用: 一 使用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 二 未經翡管局同意,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 侵害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 四 妨害公務或破壞公物。 五 違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 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內容。
  • 第 15 條
    翡管局如必須收回場地自用時,得於使用日五日前協調原申請人改期,無 法改期者,得廢止原核准處分,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全部費用,申請人不 得請求損害賠償。
  • 第 16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翡管局定之。
  •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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