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提高民眾生活品質,加強地方建設,實現都市計畫目標,於政府有 限人力、財力及物力之情況下,鼓勵土地所有權人以自辦市地重劃方 式開發土地確有必要,為明確其作業流程,爰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平 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 地重劃辦法、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殯葬管理 條例等相關法令,訂定臺北市政府辦理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作 業程序。
- 二、作業程序 ┌────────────┐ ┌──────────────┐ │ (一) 、重劃發起及成立籌│ │籌備會自報准核備之日起一年內│ │ 備會 │ │未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 └─────┬──────┘ │重劃辦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者,│ ↓────────→│本府得解散之。 │ ┌────────────┐ │ │ │ (二) 、申請核定擬辦重劃│ └──────────────┘ │ 範圍 │ └─────┬──────┘ ↓ ┌──────────────────────────────┐ │ (三) 、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重劃計畫書之擬定、申請核定及公│ │ 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 ↓───────────────────┐ ┌────────────┐ ↓ │ (四) 、成立重劃會 │ ┌────────────┐ │ │ │未於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 └─────┬──────┘ │起二個月內成立 │ │ └────────────┘ ┌──────┼─────┬──────┬───────┐ ↓ ↓ ↓ ↓ ↓ ┌────┐┌────┐┌────┐ ┌────┐ ┌────┐ │ (五) 、││ (五) 、││ (五) 、│ │ (五) 、│ │ (五) 、│ │1 辦理禁││2 籌編經││3 測量及│ │4 拆遷補│ │5 施工前│ │止或限制││費 ││調查 │ │償 │ │置作業 │ │土地移轉││ ││ │ │ │ │ │ │及禁建等││ ││ │ │ │ │ │ └─┬──┘└─┬──┘└─┬──┘ └───┬┘ └──┬─┘ └─────┴────┬┴────────┘ │ ┌───────┴──────────┐ │ ↓ ↓ │ ┌────────────┐┌────────────┐ │ │ (六) 、1 地價查估及評定││ (六) 、2 計算負擔總計表│ │ │ 價 ││ 報請核備 │ │ └────┬───────┘└──────┬─────┘ ↓ │ │ ┌────┐ └────────┬──────┘ │ (五) 、│ ↓ │6 申請施│ ┌────────────┐ │工及工程│ │ (七) 、計算負擔及分配 │ │施工 │ │ 設計 │ │ │ └────┬───────┘ └──┬─┘ ↓ │ ┌────────────┐ │ │ (八) 、分配成果公告及 │ │ │ 異議處理 │ │ └────┬───────┘ │ └───┬──────────┘ ↓ ┌────────────┐ │ (九) 、地籍整理 │ └───┬────────┘ ↓ ┌────────────┐ │ (十) 、土地交接 │ └───┬────────┘ ↓ ┌────────────┐ │ (十一) 、財務結算 │ └───┬────────┘ ↓ ┌────────────────┐ │ (十二) 、撰寫重劃報告及報請解│ │ 散重劃會 │ └────────────────┘
- 三、作業程序及說明:
作業程序 辦理單位 說 明 (一) 、 重劃發起 及成立籌 備會。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都市發展 局 其他 1.自辦市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 7 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範 圍圖及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向本府申請核備,其申請書之格式如附件 1 。 (詳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 7 條) 。 2.籌備會自報准核備之日起 1 年內未依獎勵 辦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者,本府得解散之 ( 詳獎勵辦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1 款) 。 (二) 申請核定 擬辦重劃 範圍。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都市發展 局 工務局 (新建工 程處、養 護工程處 、公園路 燈工程管 理處、建 築管理處 、衛生下 水道工程 處) 建設局 環保局 交通局 教育局 文化局 市場管理 處 自來水事 業處 其他 1.籌備會申請擬辦市地重劃範圍條件如下: (1) 擬辦重劃區內未受絕對性禁、限建之規定 者。 (2) 擬辦重劃區範圍不得小於 1 個街廓,但 因都市計畫需要,報經本府核定者,不在 此限 (詳獎勵辦法第 5 條) 。 (3) 籌備會申請擬辦重劃地區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應不予核准: 甲、重劃範圍不符合獎勵辦法第 5 條規 定者。 乙、非屬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經 選定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 機關已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且報 經權責機關核定者。但剔除該部分公 有土地後,重劃範圍仍屬完整者,不 在此限。 丙、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者 。 丁、重劃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 且涉及重劃範圍內之都市計畫變更者 。 戊、經政府指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 (詳獎勵辦法第 19 條) (4) 申請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 地權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經本府 計算結果,扣除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 用地及未登記地抵充部分後賸餘面積,未 達全區土地扣除上開抵充土地後之面積 1 5 %者,本府應通知籌備會重新調整擬辦 重劃範圍 (詳獎勵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 ) 。 (5) 依前項規定處理結果,應共同負擔之公共 設施用地仍未達 15 %者,其不足部分得 按下列順序經重劃區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 意列為共同負擔或由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 意自行負擔後,准予辦理市地重劃: 甲、提供區內其他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 用地。 乙、增加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經徵得本 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之同意,並完成 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詳獎勵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 (6) 依都市計畫規定應以整體開發或以市地重 劃方式開發地區,不論一次開發或分期分 區開發;其提供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比 例,應以不低於該地區尚未開發部分都市 計畫規劃屬本條例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 10 項公共設施用地全部合計,扣除依法 抵充土地後賸餘面積,占該尚未開發地區 土地扣除抵充土地後之面積比例為限,不 適用前 2 項之規定 (詳獎勵辦法第 20 條第 3 項) 。 2.籌備會依上開規定檢具擬辦重劃區範圍及位 置圖、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土地所有籍套 繪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清冊等各 1 式 2 份向本府申請核定重劃區範圍及重劃區名稱 ,其申請書之格式如附件 2 (詳獎勵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 。 3.本府應通知各相關主管機關及籌備會訂期辦 理實地會勘並函詢相關主管機關應否辦理環 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交通衝擊評估 、調查古蹟、歷史建築、受保護樹木、開發 許可 (例如山坡地及其他等敏感地區) 及雜 項執照等之意見,並就其辦理時機及是否須 申請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都市設 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或其他委 員會之審議,或交由本府相關主管機關審查 等一併表示意見。會勘紀錄及函詢意見結果 應分送上述各相關主管機關及籌備會。 4.本府應將核定之重劃區範圍、名稱及其他結 果函告籌備會。 5.上開事項若需辦理者,籌備會應列入重劃計 畫書辦理。 (三) 、 徵求土地 所有權人 同意、重 劃計畫書 之擬定、 申請核定 及公告並 通知土地 所有權人 。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其他 1.籌備會於重劃範圍核定後,應以書面徵求土 地所有權人意見作為擬具自辦市地重劃計畫 書之依據 (詳獎勵辦法第 23 條) 。 2.籌備會編製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後併同 (一 ) 申請書、 (二) 重劃區土地清冊、 (三)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四) 土地所有權人 意見分析表、 (五) 其他有關資料,向本府 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 (詳獎勵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 。 上述 (一) 至 (四) 之書表格式依序如附件 3 、附件 4、附件 5 及件 6。 3.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環境影 響評估者,應於上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通 過後,始得核定重劃計畫書。 4.重劃計畫書經本府核定後,籌備會應於該會 現址、重劃區現場及自辦市地重劃區管轄區 公所公告處公告 30 日,並以書面雙掛號通 知或專人送達各土地所有權人簽收及副知本 府 (詳獎勵辦法第 25 條) 。 上述公告及書面通知之格式如附件 7 及附 件 8。 (四) 、 成立重劃 會。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其他 1.籌備會應於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起 2 個 月內通知土地有權人並召開第 1 次會員大 會,審議章程、重劃計畫書,並互選表組成 理事會、監事會,分別負責執行業務 (詳獎 勵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 。 2.前項理事會應由理事 7 人以上組成之,並 由理事互選 1 人為理事長;監事名額不得 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但重劃會會員人數 為 8 人以下時,得選 1 人為監事,其餘 會員均為理事。 (詳獎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 。 3.重劃會於第 1 次會員大會選定理事、監事 後成立,重劃成立後,應將章程、會員與理 事、監事名冊、第 1 次會員大會及事會紀 錄送請本府核備 (詳獎勵辦法第 10 條第 3 項) 。 4.未於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起 2 個月內成 立重劃會者,府得解散之 (詳獎勵辦法第 1 0 條第 4 項第 2 款) 。 (五) 、 1 辦理禁 止或限制 土地移轉 及禁建等 事項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工務局 (建築管 理處) 其他 重劃計畫書經公告確定後,重劃會得經會員大 會之決議,送請本府依本條例第 59 條規定, 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該地區土地移轉、 分割或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 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詳獎勵辦 法第 27 條) 。 (五) 、 2 籌編經 費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其他 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籌措。 (五) 、 3 測量及 調查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地政事 務所) 其他 1.自辦市地重劃區之重劃計畫書經公告確定後 ,重劃會得視需要向本府申請重劃區範圍邊 界之鑑界、分割測量與登記 (詳獎勵辦法第 26 條) 。 2.自辦市地重劃地區,本府應優先辦理公共設 施用地分割測量,並免收測量費用 (詳獎勵 辦法第 46 條第 2 項) 。 3.依獎勵辦法第 26 條及第 33 條辦理之重劃 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地籍測量之 費用,減半收取 (詳獎勵辦法第 46 條第 3 項) 。 (五) 、 4 拆遷補 償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其他 1.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 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理事會參照本府所 訂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標準查定,並 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 (詳獎勵辦法第 2 9 條第 1 項。 2.前項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以妨礙 重劃土地分配或工程施工者為限 (詳獎勵辦 法第 29 條第 2 項前段) 。 3.土地改良物應行拆除者,理事會應將補償數 額及拆除期限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限期 3 0 日內自行拆除。墳墓應行遷葬者,理事會 應將申請公告遷葬應備文件送交本市殯葬管 理處依法辦理公告並限期遷葬,同時在墓棺 前樹立標誌,屆期未自行遷葬者,視同無主 墳墓,由理事會或其委託機關依殯葬管理條 例第 36 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詳本條例第 6 2 條之 1) 。 上述公告及書面通知之格式如附件 9 及附 件 10 。 4.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拒不拆除或遷葬 時,得由理事會協調;協調不成時,訴請司 法機關裁判 (詳獎 勵辦法第 29 條第 2 項後段) 。 5.自辦市地重劃進行中,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 人阻撓重劃施工或地上物所有人拒領補償費 者,依前項規定程式辦理 (詳獎勵辦法第 2 9 條第 3 項) 。 (五) 、 5 施工前 置作業 地政處 ( 土地開發 總隊) 工務局 ( 新建工程 處、養護 工程處、 公園路燈 工程管理 處、建築 管理處、 衛生下水 道工程處 ) 都市發展 局 建設局 環保局 交通局 文化局 自來水事 業處 公用事業 機構其他 1.重劃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定,並提經會員大 會追認後,由理事會依本府核准之重劃計畫 書所列工程項目進行工程規劃設計 (詳獎勵 辦法第 12 條) 。 2.自辦市地重劃區之公共設施工程,理事會應 依有關規定標準規劃、設計及監造,並委由 合格之相關工程技師簽證;其設計書圖及工 程預算,應將道路工程 (含 8 公尺以上及 以下部分) 排水、公園及綠地、路燈、污水 工程及其他各項管線工程等分項編列後,並 應於計算負擔總計表報核前,完成規劃設計 說明會後,送交本府轉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 核定,始得發包施工。各該工程主管機關為 前項核定時,應依本府所訂公共設施工程費 用標準予以審查 (詳獎勵辦法第 30 條第 1 及第 2 項) 。施工前應提報經簽證之監造 執行計畫,送請本府各該工程主管機關備查 。 3.自辦市地重劃區公共設施工程之辦理,依相 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差異分析 、水土保持計畫、都市設計審議、交通衝擊 評估、雜項執照、調查古蹟、歷史建築及受 保護樹木者,應於本府相關委員會或相關主 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將應辦之公共工程設 計書圖及工程預算等相關資料,送交本府轉 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 4.自辦市地重劃區所需之自來水、電力、電訊 及天然氣等管線工程費用之分擔,依平均地 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2 條之 1 規定得以個 案協商方式辦理。理事會應將協商結果送請 本府備查,並於施工前繳清應分擔之費用, 並由理事會依權責洽請各該事業機構配合規 劃設計。 5.理事會於設計書圖及編列工程預算時,應依 申請當年度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標準單價 、本府工務局編訂之工料分析手冊及相關規 定編列工程預算。 6.各該工程主管機關在審查核定設計書圖及工 程預算時,對工程預算內之數量及單價,應 依當年度本市議會審議通過之標準單價、本 府工務局編訂之工料分析手冊及相關規定切 實核對。 7.重劃區應辦之公共設施及管線工程施工項目 ,經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工程預算,如 與經核定之重劃計畫書所列內容不符且非屬 單純費用數額之增減,而屬工程項目與金額 之變動時,理事會應召開會員大會修正重劃 計畫書,報本府核准後辦理公告相關事宜。 8.重劃區都市計畫道路高程應依本府主管機關 (都市發展局) 訂定之道路中心樁高程設計 ;若本府主管機關未核定高程或依核定之高 程設計有困難者,其設計時,相關都市計畫 道路設計資料應先由道路主管機關 (工務局 ) 審查後,將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書圖等相 關資料送請都市發展局修定,作為後續規劃 設計之依據。 9.理事會應協調重劃區內之各項管線事業機關 ,配合依工程進度埋設施工或配合遷移管線 。 (五) 、 6 申請施 工及工程 施工 地政處 ( 土地開發 總隊) 工務局 ( 新建工程 處、養護 工程處、 公園路燈 工程管理 處、建築 管理處、 衛生下水 道工程處 ) 都市發展 局 建設局 環保局 交通局 文化局 自來水事 業處 公用事業 機構其他 1.重劃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於申請開工前 ,檢具相關文件,依照收費費率核算,全額 繳交後,始可申請核發開工許可 (詳空氣污 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及臺北市營建工 程空氣污染制費徵收施行要點規定) 。 2.自辦市地重劃區屬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並經 主管機關核定者,重劃會應於開工前,報請 本府水土保持機關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後,始得施工。 3.自辦市地重劃工程之施工,若達本府道路施 工交維作業規定,施工單位於擬妥交通維持 計畫後,應於施工前 45 天提送道安會報工 作小組審議通過。 上述相關規定及應辦事項確實辦妥後,由理 事會向本府申請施工,本府應簽會各相關主 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准予重劃工程施工。 4.重劃工程施工期間,理事會應督促監造單位 及施工廠商依本府工務局及其他機關有關施 工規範辦理,並定期申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 會同實施查核 (詳獎勵辦法第 30 條第 3 項) 。 5.重劃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有關工程品質管理、 環境保護、空氣、水質、噪音、廢棄物等污 染防治、工地安全、水土保持及防災管理、 勞工安全衛生等均由重劃會自行負責。工程 開工前,理事會應檢具相關文件至本府環境 保護局申報首期空氣污染防制費;工程施工 中應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 法」規定,設置相關污染防制設施,並進行 工程周邊道路認養洗掃作業,另施工機具應 採用合法油品。凡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 2 年 8 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0920062155A 號公告「營建工地及土 方堆 (棄) 置場為少逕流廢水中濾出物及泥 沙沖蝕量之必要措施」新設或新開發行為者 ,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報本府環境保護局核備並據以實施。 6.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工程完竣,重劃會應繳 納之各項工程負擔費用結清後,重劃會應函 告本府。 7.自辦市地重劃區屬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並經 主管機關核定者,理事會應先報請本府水土 保持主管機關辦理水土保持計畫竣工查驗。 8.自辦市地重劃地區重劃工程,如涉有環境影 響評估差異分析、水土保持變更或工程施工 變更者,應完成法定程式並據以施工完竣後 ,理事會始得送交本府轉請各該工程主管機 關會同驗收。於會同驗收時,理事會應將與 承包商之契約權利讓與各該工程主管機關。 經驗收合格,並由承包商向各該工程主管機 關繳交工程結算金額百分之五之保固保證金 後,送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管養護。保固 期滿無事故者,該保固保證金無息退還承包 商 (詳獎勵辦法第 42 條) 。前述保證保固 金應依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管項目分別計算 。 (關於重劃區道路工程,路寬超過 8 公 尺之道,係由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負責接 管維護;8 公尺以下含 8 公尺屬區公所權 責。) 9.各該工程完工接管後,相關裝修、機電、防 水、地表以上之壁體滲漏及道路、交通設施 、自來水等工程其保固期間為 2 年;相關 建築物構造體、暗渠、橋涵、隧道、堤防等 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及地表以下之 壁體滲漏等工程其保固期間為 5 年。 10. 自辦市地重劃區相關綠化工程及路燈、水 電工程之保固保證金 (含保活保證金) 及 保固期限,重劃會應依本府工務局公園路 燈工程管理處相關規定於規劃設計時納入 辦理,並規範承包廠商確實執行。 11. 工程竣工後,理事會應檢具相關文件至本 府環境保護局申報末期空氣污染防制費。 12. 若基地內有新闢道路或增設其它附屬工程 與現有道路銜接,基於交通安全考量,需 報請本府交通局進行履勘通過後始得通車 。 (六) 、 1 地價查 及評定地 價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其他 重劃會應檢附重劃前後地價評議圖及評議表, 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將該會議紀錄及其附件 2 5 份,送請本府提交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 會評定之 (詳獎勵辦法第 28 條) 。上述重劃 前後地價評議表之格式如附件 11 及附件 12 。 (六) 、 2 計算負 總計表報 請核備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其他 1.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將計算負 擔總計表送請本府核備 (詳獎勵辦法第 31 條第 2 項) 。 上述負擔總計表之格式如附件 13 。 2.計算負擔總計表有關工程費用,應以送經各 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土地改良 物或墳墓之拆遷補償費,以理事會查定提交 會員大會通過之數額為準;其餘重劃費用及 貸款利息,以重劃計畫書所載數額為準 (詳 獎勵辦法第 31 條第 3 項) 。 (七) 、 計算負擔 及分配設 計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其他 重劃負擔之計算及土地交換分合設計,依市地 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詳獎勵辦法第 31 條 第 1 項) ,並應符合都市計畫之規定。 (八) 、 分配成果 公告及異 議處理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其他 1.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完畢後,理事會應 即檢具下列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 公開閱覽 30 日,並以書面雙掛號或專人送 達各土地所有權人簽收 (未能送達者由重劃 會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隨附被通知人所有重劃前后土地分 配對照清冊 1 份) : (1) 計算負擔總計表。 (2) 重劃前后土地分配清冊。 (3) 重劃后土地分配圖。 (4) 重劃前地籍圖。 (5) 重劃前後地號圖。 (詳獎勵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 上述公告及書面通知之格式如附件 14 及附 件 15 。 2.土地所有權人對前項公告有異議者,得於公 告期間內提出,理事會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所 提出之異議案件,應予協調處理,並將處理 結果送請會員大會追認,協調不成時,異議 人得於一定期限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詳獎 勵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 。 (九) 、 地籍整理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地政事 務所) 其他 1.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 後,重劃會應即辦理實地埋設界樁,並檢附 下列圖冊,向本府申請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 登記。 (1) 重劃前后土地分配清冊。 (2) 重劃后土地分配圖。 (3) 重劃前後地號圖。 (4) 宗地資料檔。 (5) 地號界址檔。 (6) 界址坐標檔。 (7) 控制點坐標檔。 (詳獎勵辦法第 33 條) 2.本府辦竣地籍測量後,對重劃后土地分配面 積與地籍測量結果不符部分,應列冊通知重 劃會更正土地分配清冊之面積,再行辦理土 地登記 (詳獎勵辦法第 34 條第 1 項) 。 3.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訂有耕地租約之公、 私有土地者,重劃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1) 重劃後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分配結果 公告確定後 2 個月內邀集租約雙方當事 人協調,承租人得依本條例第 63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前租 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 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協調同意終止租約者,重劃會應檢具有關 資料函知本府轉請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租約 並通知當事人;協調不成者,重劃會應於 權利變更登記後,檢具有關資料函知有關 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2) 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重劃會就其應領 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 租人領取三分之一,並函知本府轉請主管 機關辦理註銷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詳獎 勵辦法第 35 條第 1 項) 4.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原公有道路、 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而訂有耕地租約者, 重劃會應函請本府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 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 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 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詳獎勵辦法第 35 條 第 2 項) 。 5.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已設定他項權利或辦 竣限制登記之土地者,重劃後依下列方式處 理: (1) 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辦理土 地變更登記前邀權利人協調。除協調結果 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請本府併同重 劃前后土地分配圖冊,轉送登記機關按原 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為 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轉載 ,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 利範圍;他項權利為地上權、永佃權、地 役權或典權者,並應附具位置圖。 (2) 於重劃後未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重劃 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 2 個月內,邀集權 利人協調。達成協定者,依其協定結果辦 理協定不成者,應將其地價補償費提存法 院後,列冊送請本府轉送登記機關逕為塗 銷登記。 (3) 第 1 項規定之轉載及第 2項規定因協定 不成逕為塗銷登記辦後,登記機關應通知 權利人。 (詳獎勵辦法第 36 條) (十) 、 土地交接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其他 自辦市地重劃地區辦竣土地登記後,重劃會應 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交 接土地,並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遷讓 者,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詳 獎勵辦法第 38 條) 。 (十一) 、財務結 算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其他 1.自辦市地重劃抵費地之出售方式、對像、價 款及盈餘款之處理應由理事會訂定並提報會 員大會通過後辦理之 (詳獎勵辦法第 40 條 ) 。 2.抵費地出售後,重劃會應造具出售清冊 2 份,送請本府備同時,檢附清冊 1 份通知 該管登記機關作為當事人申請移轉登時之審 核依據 (詳獎勵辦法第 41 條) 。 3.辦竣土地交接及債務清償完畢後,理事會應 於 3 個月內理結算,並編造財務結算表, 報請本府備查後公告 (詳獎勵辦法第 43 條 ) 。 上述財務結算表之格式如附件 16 。 (十二) 、撰寫重 劃報告及 報請解散 重劃會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其他 地政處 (土地開 發總隊) 工務局 (新建工 程處、養 護工程處 、公園路 燈工程管 理處、建 築管理處 、衛生下 水道工程 處) 都市發展 局 建設局 環保局 交通局 文化局 自來水事 業處 區公所 其他 重劃會應於完成財務結算後,檢附重劃報告, 送請本府經會本府各該工程主管機關及相關機 關後,由本府函復重劃會准予核備後解散之 ( 詳獎勵辦法第 17 條) 。 - 四、附件一覽表及其內容: 附件 1: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成立申請書 (代表人用) 。 附件 2: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及重劃區名稱申請函 (籌備會用) 。 附件 3:自辦市地重劃區核備土地清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意見 分析表申請函 (籌備會用) 。 附件 4: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清冊。 附件 5: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 附件 6: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分析表。 附件 7:自辦市地重劃區核備重劃計畫書申請函 (籌備會用) 。 附件 8:自辦市地重劃區辦理重劃計畫書公告文 (籌備會用) 。 附件 9:自辦市地重劃區拆遷補償公告文 (重劃會用) 。 附件10:自辦市地重劃區通知業主領取拆遷補償費文 (重劃會用) 。 附件11: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地價評議表 (重劃會用) 。 附件12: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後地價評議表 (重劃會用) 。 附件13:自辦市地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 (重劃會用) 。 附件14: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成果公告文 (重劃會用) 。 附件15:自辦市地重劃區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閱覽土地分配成果公告文 (重劃會用) 。 附件16:自辦市地重劃區財務結算表 (重劃會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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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7-3001
臺北市政府辦理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94)府授地發字第09433343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