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補助機關、團體辦理各項家庭 教育活動,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十八條及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 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公私立社教機構、已登記 立案之社團法人、基金會。
- 三 補助原則如下: (一) 計畫性原則:申請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年度推動重點,擬訂周詳、 具體計畫,並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 (二) 多元性原則:各項計畫活動內容及辦理方式、應兼顧多元、多樣化 特性。 (三) 均衡性原則: 各項計畫活動辦理應兼顧區域及活動項目均衡性,善用社會資源, 撙節經費支出,以創造最大效益。 (四) 績效性原則: 對於受理補助績效卓著之單位,得優予補助。 (五) 弱勢優先原則: 各項申請計畫以下列家庭人員為主要對象者,優先補助。 1.原住民家庭。 2.低收入戶家庭。 3.身心障礙者家庭。 4.隔代教養及單親家庭。 5.外籍配偶 (含大陸配偶) 家庭。 6.受刑人家庭。 7.未成年結婚之家庭。 8.再婚及繼親家庭。 9.其他需接受優先服務之家庭。
- 四 各項申請計畫辦理方式及內涵如下: (一) 辦理方式: 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座談、演講、研習、營隊、影片賞析、 親子共學、家庭閱讀、成長團體、讀書會、種子人員培訓、個案輔 導、研討會、觀摩會及其他等方式為之,以增進學員家庭教育各項 知能及解決問題之能力。 (二) 活動內涵: 1.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2.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3.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4.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5.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6.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 動。 7.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包括家人關係教育、家庭休閒教育、家 庭保健教育、家庭經營教育、家庭生活教育、消費者保護教育、 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多元文化及媒體素養等家庭教育活動。
- 五 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並視其規模大小酌予補助,每一活動最高補助新 臺幣十萬元為原則,得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講師鐘點費,以有授課事實者為限,按下列標準補助: 1.國外聘請者,每節鐘點費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2.國內聘請者:專家學者,每節鐘點費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與主辦 單位有隸屬關係之機關 (構) 學校人員,每節鐘點費新臺幣一千 二百元。 3.內聘、主辦單位人員:每節鐘點費新臺幣八百元。 (二) 外地講師交通費、住宿費 (有住宿之事實者) :比照相當職級之差 旅支給標準。 (三) 誤餐費:每人每餐以新臺幣八十元計。 (四) 場地租借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五) 場地佈置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六) 講義資料費:最高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七) 材料費:最高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不含讀書會指定用書) 。 (八) 雜支 (含照相、文具、紙張、印刷、文宣及郵電費) :活動總經費 百分之五內支用。 (九) 其他補助項目依中央預算補助標準之規定。
- 六 本局為審查補助經費,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查。
- 七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應擬訂周詳計畫,並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填具申請表 (如附件一) 、檢附各項活動計畫 (如附件二) 及經費 概算表 (如附件三) ,函報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提出申請。 (二) 審查作業: 本局依各單位所提計畫內容,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邀請申 請單位進行說明,依補助原則及計畫之創發性、效益性、協調性、 可行性及活動規模等核定其經費,審查結果於二個月內函復申請單 位。
- 八 經費來源: 本案所需經費由本局推展家庭教育獎勵與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 九 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應檢附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收 入支出明細表等資料函送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辦理核銷,成果報告 得以照片、錄影帶、錄音帶、電子檔等方式彙集。 (二) 受補助單位未依原訂計畫之活動場次辦理完畢者,應將未辦理場次 之補助經費繳回本局。 (三) 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悉依當年度相關規定辦 理。
- 十 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時程表執行計畫,如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 程時,須於事前報本局核備。 (二) 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提成果報告 表、經費收支結算表者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 象。 (三) 本局得指派代表,不定期前往訪視,未依計畫執行辦理者,列為下 年度不予補助對象,辦理績效卓著者,將予以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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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3010
臺北市推展家庭教育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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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社字第09439637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