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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1390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捷運及計程車補助辦法;新名稱:臺北市敬老悠遊卡及愛心悠遊卡補助辦法)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宏揚敬老美德及增進身心障礙者福祉,辦 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敬老悠遊卡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愛心悠遊卡 交通相關補助,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得委任(託)下列機關(構)辦理下列事項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本市敬老悠遊卡政策規劃、 核發督導及費用負擔,本市愛心悠遊卡及愛心陪伴悠遊卡費用負擔事 宜。 二、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本市愛心悠遊卡、愛心陪伴悠遊卡之交通相關政 策規劃及核發督導事宜。 三、本市各區公所:本市敬老悠遊卡、愛心悠遊卡及愛心陪伴悠遊卡(以 下共同簡稱票卡)之受理申請、查驗證件、發放、補發、退卡及展期 作業事宜。 四、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票卡之查 核使用、收回及辦理票卡展期事宜。 五、公車業者及其他大眾運輸業者:票卡之查核使用及收回事宜。 六、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票卡之掛失事宜。 七、經本府公告之其他機關(構):辦理票卡之展期及掛失事宜。
  •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老人。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三、實際居住本市之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領有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 四、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身心障礙者。
  • 第 4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補助對象申請本辦法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市任一 區公所申請,除同時申請愛心悠遊卡及愛心陪伴悠遊卡者外,每人以申請 一張票卡為限: 一、申請書。 二、二吋彩色照片一張。 三、依其申請類別,應提出國民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登記原住民身分 之戶口名簿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四、設籍戶政事務所者,應提出實際居住本市之書面證明。 委任代理人申請票卡者,除前項規定之文件外,應提出委任書及代理人之 身分證明文件。 經區公所審核通過者,依下列類別製發票卡: 一、第一類悠遊卡: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核發敬老悠遊卡(一)或愛心 悠遊卡(一)。 二、第二類悠遊卡:因非本人使用票卡,致票卡遭收回之第一類悠遊卡持 有者,核發敬老悠遊卡(二)或愛心悠遊卡(二)。 三、第三類悠遊卡:第一類、第二類身心障礙者之必要陪伴者一人,核發 愛心陪伴悠遊卡。 前項各類票卡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至受理申辦之區公所領取票卡。
  • 第 5 條
    本辦法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悠遊卡:每月補助四百八十點(以下簡稱點數),每一點折算 新臺幣一元,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補助半價。 二、第二類悠遊卡: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補助半價。 三、第三類悠遊卡:陪同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補助半價。 前項第一款所定點數之使用範圍與方式及前項所稱國內大眾運輸工具之種 類,由本府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 第 6 條
    敬老悠遊卡或愛心悠遊卡採記名方式,限受補助者本人親自使用。使用時 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原住民身分證明或外僑永久居留 證供查核。 愛心陪伴悠遊卡持有者應緊接具同一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愛心悠遊卡持有者 使用,始予補助,單獨使用以全票計價。但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或滿一 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持愛心悠遊卡之兒童,其必要陪伴者陪伴搭乘捷運 時,得逕行使用該愛心悠遊卡刷卡進出車站。
  • 第 7 條
    非受補助者本人使用第一類悠遊卡者,收回其票卡並停止補助點數一年。 經第二次查獲者,收回其票卡並停止補助點數三年;查獲第三次以上者, 收回其票卡並停止補助點數五年。 非受補助者本人使用第二類悠遊卡者,收回其票卡。 票卡遺失後,受補助者於非其本人使用該票卡被查獲前,已依第十四條規 定辦理掛失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一項停止補助點數期間,仍得申請第二類悠遊卡。
  •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受理申辦之區公所申請核發替代卡提供點數補助 : 一、首次申請第一類悠遊卡,經審查符合申請資格,於核發票卡前之期間 。 二、第一類悠遊卡無法正常使用,申請補發票卡期間。 替代卡應於領取新製或補發之票卡時繳回。 替代卡遺失或毀損者,申請人應負擔該替代卡之製卡費。
  • 第 9 條
    票卡之製卡費,除屬首次申請或因不可歸責票卡持有人之事由而申請補發 票卡者,得免收製卡費外,由申請人負擔。
  • 第 10 條
    票卡遺失、毀損、資料錯誤或有其他無法使用之情形,票卡持有人得檢具 原票卡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文件,向本市任一區公所申請補發票 卡。但因票卡遺失而申請補發者,得免持原票卡辦理補發。
  • 第 11 條
    票卡持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停止使用票卡: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或未實際居住本市。 三、身心障礙資格喪失。 四、外僑永久居留證經註銷。
  • 第 12 條
    票卡持有人因補助身分變更或擬停止使用者,應至本府指定地點辦理退卡 事宜。 退卡或依第七條規定收回票卡時,如需辦理加值退費者,其退費金額僅限 於自行加值可用餘額,不包括點數折算之金額及製卡費。 票卡持有人因有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而停止補助點數期間屆滿者,須至 本市任一區公所辦理卡別更換作業後,始得享有第一類悠遊卡之點數補助 。
  • 第 13 條
    敬老悠遊卡或愛心悠遊卡自核發日或展期日次月起算六個月內有效。票卡 持有人應於期限內持卡辦理展期作業,逾期未辦理者,票卡失效。 前項失效票卡,票卡持有人得親自或委託他人持卡,並攜帶相關身分證明 文件辦理逾期展期作業。 前二項辦理地點,由本府公告指定之。
  • 第 14 條
    票卡遺失時,應即向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本府委任(託)之機關( 構)辦理掛失手續;票卡一經掛失,其使用必須重新申請。
  • 第 15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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