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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34074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7、9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及捷運, 以宏揚敬老美德及增進身心障礙者福祉,特訂定本辦法。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依本辦法之規定;本 辦法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得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規定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車:指本市聯營公車、臺北縣轄公車及基隆市公車。 二、捷運:指臺北大眾捷運系統。 三、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四、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五、原住民:指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六、學校:指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及標準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之老人或身心障礙者,每月搭乘 公車全額補助六十段次,逾六十段次一律補助乘車價格半價(以下簡 稱補助半價);搭乘捷運一律補助半價。 二、第二類: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滿一年之老人或身心障礙者、設籍並 實際居住本市之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搭乘公車及捷運一律補助半價 。 三、第三類:第一類、第二類身心障礙者之必要陪伴者一人,陪同搭乘公 車或捷運時一律補助半價。
  • 第 5 條
    符合前條之補助對象,應備妥下列證件,親自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 請: 一、國民身分證。 二、二吋彩色照片二張。 三、印章。但得親自簽名者,不在此限。 四、依其申請類別,另提出身心障礙手冊或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或 戶籍謄本。 經審核通過者,依前條類別製發票卡如下: 一、第一類核發敬老悠遊卡(一)、愛心悠遊卡(一)。 二、第二類核發敬老悠遊卡(二)、愛心悠遊卡(二)。 三、第三類核發愛心陪伴悠遊卡。 前項票卡,每人以申請一張為限;未經核發票卡者,本府不予補助。 符合前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學生,於就學期間得向就讀學校申請具學生證 功能之愛心悠遊卡(以下簡稱學生愛心悠遊卡)。 學生愛心悠遊卡之申請、補發程序及所需費用之相關規定,由本府教育局 定之。
  • 第 6 條
    依前條第二項核准補助處分,應附具下列附款:非本人使用第一類敬老、 愛心悠遊卡者,收回其票卡並停止免費補助一年。經第二次查獲者,停止 免費補助三年;查獲第三次以上者,停止免費補助五年。但已依第十四條 規定於查獲前辦理掛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收回票卡事宜,得由本府指定單位或授權運輸業者執行並依公路法、 大眾捷運法等相關法規處理。但於停止補助期間,仍得申請第二類敬老、 愛心悠遊卡。
  • 第 7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核發替代卡提供乘車補 助: 一、首次申請第一類票卡,經審查符合申請資格,於核發票卡前之期間。 二、第一類票卡遺失或無法正常使用。但因可歸責於票卡持有人之事由所 致者,其申請核發以一次為限。 替代卡應於領取新製或補發之票卡時繳回。 前項情形,因遺失或毀損致無法繳回或無法依原有之可使用狀態繳回者, 申請人應自行負擔該替代卡之製卡費。
  • 第 8 條
    票卡之製卡費,除屬首次申請,或因不可歸責票卡持有人之事由而申請補 發票卡者,得免收製卡費外,應由申請人負擔。
  • 第 9 條
    申請補發票卡,應由票卡持有人備妥國民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或原住民 身分證明文件,並持原票卡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但因票卡遺失 而申請補發者,得免繳回票卡。 委任代理人申請補發票卡者,除前項所定之文件外,應提出代理人之身分 證明文件及委任書。 學生愛心悠遊卡之補發,應由學生所就讀之學校辦理。
  • 第 10 條
    敬老、愛心悠遊卡採記名方式,限受補助本人親自使用。使用時需隨身攜 帶國民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或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供查核。 愛心陪伴悠遊卡需緊接在具同一身分證字號之愛心卡使用始予補助,單獨 使用以全票計價。 一百一十五公分以下或一百一十五公分以上而未滿六歲持愛心悠遊卡之兒 童,須由已購票之陪伴者陪同搭乘捷運。搭乘時依規定使用愛心卡進出捷 運車站,出站時可洽車站詢問處查驗符合身分後,以加值方式補回該趟優 惠金額。 前項查驗及補回,以最後一筆搭乘紀錄為準,其餘無效。
  • 第 11 條
    敬老、愛心悠遊卡持有者,具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一、死亡。 二、遷出或未實際居住本市。 三、身心障礙資格喪失。 四、依第六條規定收回其票卡。
  • 第 12 條
    敬老、愛心及愛心陪伴悠遊卡之持卡人,因補助身分變更或擬停止使用者 ,得至本府指定地點辦理退卡事宜。 退卡或依第六條收回票卡時,如需辦理加值退費者,其退費金額僅限於自 行加值可用餘額,不包括公車免費補助及製卡費。
  • 第 13 條
    敬老、愛心悠遊卡自核發日或展期日次月起算六個月內有效。票卡持有人 需於期限內持卡辦理展期作業,逾期未辦理者,票卡失效。 前項失效票卡,票卡持有人得親自或委託他人持卡,並攜帶相關身分證明 文件辦理逾期展期作業。 前二項辦理地點,由本府公告指定之。
  • 第 14 條
    票卡遺失時,應即向本府指定之機構辦理掛失手續;票卡一經掛失即失效 ,其使用必須重新申請。 票卡掛失起二十四小時內遭冒用所生之損失,由票卡持有人自行負擔。
  • 第 15 條
    本辦法之權責分工、申請與使用須知及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局定之 。
  •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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