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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44661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5條、第10條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及捷運補助辦法;新名稱:臺北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捷運及計程車補助辦法)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宏揚敬老美德及增進身心障礙者福祉,補 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捷運及敬老愛心 車隊計程車,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委任(託)下列機關(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 本府社會局:補助老人搭乘公車、捷運及敬老愛心車隊計程車之規劃 、督導及費用負擔事宜。 二 本府教育局:學生之愛心悠遊卡受理申請、發放、補發所需費用及訂 定相關規定事宜。 三 本市公共運輸處:補助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捷運及敬老愛心車隊計 程車之規劃、督導及費用負擔事宜。 四 本市各區公所:敬老、愛心及愛心陪伴悠遊卡之受理申請、查驗證件 、發放、補發、退卡及展期作業事宜。 五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票卡之查核使用、收回及辦理票卡展期 事宜。 六 公車業者:票卡之查核使用及收回事宜。 七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敬老、愛心及愛心陪伴悠遊卡之掛失事宜。
  •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公車:指本市聯營公車、新北市轄公車、基隆市公車及行駛經本府核 定公路客運路線之車輛。 二 捷運:指臺北大眾捷運系統。 三 敬老愛心車隊計程車:指與本市公共運輸處簽訂敬老愛心車隊契約之 計程車業者。 四 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者。 五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六 原住民:指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七 學校:指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 第一類: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老人、身心障礙者或五十五歲以上原 住民,持用依第五條規定申請之票卡搭乘者,依下列規定補助: (一)每月搭乘公車全額補助六十段次,逾六十段次補助乘車價格半價( 以下簡稱補助半價)。 (二)搭乘敬老愛心車隊計程車,依單趟計程車車資補助,車資新臺幣( 以下同)一百元以下補助兩段次、超過一百元補助四段次,並與前 目補助之六十段次共用;其餘車資由悠遊卡自行儲值金額扣除。但 悠遊卡自行儲值金額不足支付者,其車資不予補助。 (三)搭乘捷運補助半價。 二 第二類:因非本人使用票卡,致票卡遭收回之老人、身心障礙者或五 十五歲以上原住民,搭乘公車或捷運補助半價。 三 第三類:第一類、第二類身心障礙者之必要陪伴者一人,陪同搭乘公 車或捷運時補助半價。。
  • 第 5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補助對象,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二吋彩色照片一張及出示 下列文件供查驗,向本市任一區公所提出申請,每人以申請一張票卡為限 : 一 國民身分證。 二 依其申請類別,應提出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 名簿。 三 設籍戶政事務所者,應提出實際居住本市之書面證明。 委任代理人申請票卡者,除前項規定之文件外,應提出委任書及代理人之 身分證明文件。 經區公所審核通過者,依下列類別製發票卡: 一 第一類:核發敬老悠遊卡(一)或愛心悠遊卡(一)。 二 第二類:核發敬老悠遊卡(二)或愛心悠遊卡(二)。 三 第三類:核發愛心陪伴悠遊卡。 前項各類票卡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至受理申辦之區公所領取票卡。符 合前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學生,於就學期間得經就讀學校向教育局申請具學 生證功能之愛心悠遊卡(以下簡稱學生愛心悠遊卡)。
  • 第 6 條
    敬老或愛心悠遊卡採記名方式,限受補助本人親自使用。使用時應隨身攜 帶國民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供查核。 愛心陪伴悠遊卡持有者應緊接具同一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愛心悠遊卡持有者 使用,始予補助,單獨使用以全票計價。但未滿一百十五公分或滿一百十 五公分而未滿六歲持愛心悠遊卡之兒童,其必要陪伴者陪伴搭乘捷運時, 得逕行使用該愛心悠遊卡刷卡進出車站。
  • 第 7 條
    非本人使用第一類票卡者,收回其票卡並停止免費補助一年。經第二次查 獲者,收回其票卡並停止免費補助三年;查獲第三次以上者,收回其票卡 並停止免費補助五年。 非本人使用第二類票卡者,收回其票卡。 前二項情形因票卡遺失,於查獲前已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掛失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停止補助期間,仍得申請第二類票卡。
  •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受理申辦之區公所申請核發替代卡提供乘車補助 : 一 首次申請第一類票卡,經審查符合申請資格,於核發票卡前之期間。 二 第一類票卡無法正常使用,申請補發票卡期間。 替代卡應於領取新製或補發之票卡時繳回。 替代卡遺失或毀損者,申請人應負擔該替代卡之製卡費。
  • 第 9 條
    票卡之製卡費,除屬首次申請或因不可歸責票卡持有人之事由而申請補發 票卡者,得免收製卡費外,應由申請人負擔。
  • 第 10 條
    票卡遺失、毀損、資料錯誤或有其他無法使用之情形,票卡持有人得填具 申請書、檢附二吋彩色照片一張及出示下列文件供查驗,向本市任一區公 所申請補發票卡: 一 國民身分證。 二 原票卡。但因票卡遺失而申請補發者,得免持原票卡辦理補發。 三 依其申請類別,應提出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 名簿。 四 設籍戶政事務所者,應提出實際居住本市之書面證明。 委任代理人申請補發票卡者,除前項規定之文件外,應提出委任書及代理 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學生愛心悠遊卡之補發,應由學生經就讀學校向教育 局申請。
  • 第 11 條
    敬老或愛心悠遊卡持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一 死亡。 二 遷出或未實際居住本市。 三 身心障礙資格喪失。
  • 第 12 條
    敬老、愛心及愛心陪伴悠遊卡之持有人,因補助身分變更或擬停止使用者 ,應至本府指定地點辦理退卡事宜。 退卡或依第七條規定收回票卡時,如需辦理加值退費者,其退費金額僅限 於自行加值可用餘額,不包括公車免費補助及製卡費。 票卡持有者,符合第一類票卡申請資格,或有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而停 止免費補助期間屆滿,需至本市任一區公所辦理卡別更換作業後,始得享 有第一類票卡之補助。
  • 第 13 條
    敬老或愛心悠遊卡自核發日或展期日次月起算六個月內有效。票卡持有人 應於期限內持卡辦理展期作業,逾期未辦理者,票卡失效。 前項失效票卡,票卡持有人得親自或委託他人持卡,並攜帶相關身分證明 文件辦理逾期展期作業。 前二項辦理地點,由本府公告指定之。
  • 第 14 條
    票卡遺失時,應即向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本府委任(託)之機關( 構)辦理掛失手續;票卡一經掛失,其使用必須重新申請。
  • 第 15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局定之。
  •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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