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依據「性騷擾防治 法」第六條規定,設立「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審議、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推展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宣導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 三、本會設置委員二十三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長指派副 市長一人,及社會局局長分別兼任之;餘二十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警察局、勞工局、教育局、法規委員會、人事處、觀光傳播局及公務人員訓 練處代表七人,由各機關首長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擔任。 (二)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四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七人。 本會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府外委員續聘以一屆、續聘人數不低於府外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無 故缺席二次以上,視同辭職。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局處代表、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派員兼任;幹事八人,由本府相關承辦業務人員兼 任。
- 五、本會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會決議設立之。
- 六、本會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應於七日內進行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提會審議 ,但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本會無受理案件時,原則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但經委員三分之一連署或主任委員 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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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13
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08194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