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整合資源,有效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心 理衛生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心理衛生業務由本局醫護管理處提報工作計畫,督導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以下簡稱 心衛中心)、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含自殺防治研究發展中心)、 本市其他各醫療院所、精神復健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及其他認可機構相關機 構之心理衛生相關業務。
- 三、有關心理衛生業務之相關單位職掌分述如下: (一)醫護管理處 1.執行精神衛生法及心理師法相關業務。 2.督導精神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相關業務。 3.辦理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治之衛生教育、媒體宣導等業務。 4.規劃社區精神疾病患者之追蹤照護、緊急送醫等相關業務 5.規劃精神醫療資源、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資源服務網絡及相關專業教育訓練。 6.督導憂鬱症照護網、自殺防治研究發展中心相關業務。 7.綜合規劃心理衛生、研究發展及行政管理等事項 8.配合辦理其他本局相關政策及臨時交辦事項。 (二)心衛中心 1.辦理心理健康促進、衛教宣導及專業訓練等相關活動。 2.辦理本市民眾心理衛生諮詢、輔導、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服務。 3.結合社區、學校及機構之心理衛生資源,推動本市社區心理衛生服務網絡。 4.辦理心理健康高危險群個案之危機處理及轉介。 5.規劃並執行本市災難及緊急事件之心理衛生服務。 6.進行心理衛生相關資料之蒐集、調查、分析與研究。 7.配合辦理其他本局心理衛生相關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心衛中心之設置要點由本局另定之。 (三)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 1.辦理本市各行政區民眾心理衛生教育及心理健康促進宣導活動。 2.辦理本市各行政區社區精神疾病患者之追蹤照護、個案管理及轉介、送醫協助 及指定保護人等相關業務。 3.結合本市各行政區心理衛生資源與學校、團體,推動本市社區心理服務網絡。 4.配合辦理其他本局相關政策及臨時交辦事項。 (四)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1.提供本市精神疾病患者之門急診、住院治療、日間留院及各類型精神醫療服務 、心理治療與心理諮商等服務。 2.協助辦理本市社區精神疾病患者之精神醫療專業協助、特殊個案管理及緊急送 醫協助等相關業務。 3.協助辦理本市各類心理衛生、精神醫療之專業教育訓練及提供專業人力資源。 4.配合辦理其他本局相關政策及臨時交辦事項。 (五)自殺防治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自殺防治中心):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設立 1.受理本市自殺行為個案通報作業及自殺企圖者資料庫建置。 2.辦理本市憂鬱症照護網相關工作。 3.辦理本市各醫療院所之通報關懷作業及後續專業處遇、轉介服務網絡之統整。 4.協助辦理民眾憂鬱症防治、自殺防治相關衛生教育及相關專業人員教育訓練。 5.規劃及執行憂鬱症防治及自殺防治相關研究調查工作。 6.配合辦理其他本局心理衛生相關政策及其他本局交辦事項。 自殺防治中心之設置要點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訂定後,報本局核備。 (六)其他醫療院所及相關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及其他認可 機構) 1.依其機構特性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本市精神疾病患者之門急診、住院治療、 日間留院或各類型精神醫療、精神復健、心理治療與心理諮商等服務。 2.配合辦理其他本局相關政策及相關事項。
- 四、本局應依年度計畫編列心理衛生業務預算,支應心理衛生相關業務(含心衛中心業務) ;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含自殺防治中心)應分別依各職掌業務編 列經費支應。
- 五、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需將心理衛生業務執行成果與效益提報本局核 備,每年列入業務執行成效評核。
- 六、資訊管理 (一)本局醫護管理處負責精神衛生管理系統及統整各單位心理衛生服務成果資訊,並 每月彙整提出業務成果統計。心衛中心負責相關網站維護及社區心理衛生服務資 訊系統之個案服務管理及專業資源管理,每月提出業務成果統計。 (二)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負責協助執行精神衛生管理系統之社區精神疾病患者訪視狀 況登錄及社區心理健康促進活動之資訊彙整,每月提出業務成果統計。 (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負責自殺防治中心通報關懷系統、憂鬱症照護網資訊系統、各 類精神醫療服務及公共心理衛生服務等相關資訊,每月提出業務成果統計。
- 七、本要點經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事項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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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5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醫護字第09530257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