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採購效率,健全採購作業流程,塑造順暢採 購環境,特定訂本原則。
- 二、本原則所稱採購案件,包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小額採購、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 購、以及巨額採購等案件。
- 三、前項案件之採購級距,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認定之。
- 四、本原則所稱業務單位,係指本局各處、室依行政程序提報需求,簽報辦理相關工程、財 物或勞務採購之單位。
- 五、本原則所稱採購單位,係指依據業務單位簽奉首長核定之招標文件,簽報執行有關招標 (公告)、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公告)等秘書作業之單位;本局之採購單位為 秘書室。
- 六、除「政府採購法」定義之廣義性招標文件外,本原則所稱招標文件,係指本府訂頒之「 採購契約草案」、「招(投)標須知」、「補充招(投)標須知」、及本局訂定之「書 面報價單」等書面文件。
- 七、本局關於採購案件之單位分工及作業事項如下: (一)業務單位執行事項: 1.視執行業務之需要,簽報首長核定同意辦理相關採購,並提出申請。 2.於招標文件中明確填寫下列事項: (1)採購標的名稱。 (2)項目及數量。 (3)交貨(履約)期限與日期。 (4)遲延交貨(履約)責任歸屬情形及罰則。 (5)交貨(履約)地點。 (6)交貨(履約)規定、條件。 (7)驗收方式、條件。 (8)付款方式、條件。 (9)保固(證)責任、條件。 (10)契約生效日期。 (11)必要性之保密條款。 (12)其他應由業務單位填列之事項。 3.視個別採購案件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之適當位置填寫其他與履行契約相關之 文字條款。 4.於「底價表」中填列預估底價,並作成分析,密封後陳核底價。 5.簽報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6.召開採購評選(審)委員會,評選(審)出優勝廠商並作成會議紀錄簽報。 7.契約有效期間內或保固責任期間內之履約管理相關事項 8.契約變更項目之擬定與契約變更、延長及預算保留之簽辦。 9.主動簽報辦理驗收;或接收廠商要求辦理驗收之文件,簽報相關履約情形及辦 理驗收,並知會與驗收作業有關之單位。 10.其他有關政府採購法令規範之事項。 (二)採購單位執行事項: 1.依據業務單位簽奉核定之簽呈及招標文件,簽辦相關上網招標及開標作業程序 。 2.依據業務單位簽奉核定之簽呈及招標文件,擬定招標公告稿件一併簽核。 3.將相關招標文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登錄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4.簽報上級機關遴派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作業等之監辦人員。 5.簽報上級機關遴派以專家學者身分出席之評選委員。 6.製作並販售招標文件及標封。 7.接收廠商之投標文件並彙整,準備開標之前置作業。 8.主持開標,並依開標現場實際狀況,作適當之宣佈。 9.製作開標、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10.刊登「決標公告」或「無法決標公告」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11.通知廠商製作契約、簽報用印,並將契約正、副本函送廠商及相關單位。 12.主持契約變更協商會議,並製作紀錄。 13.將契約變更結果之紀錄函送廠商。 14.廠商提出疑議及異議之簽會及處理。 15.配合業務單位辦理驗收,製作「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等書面文件 。 16.廠商完成履約,交付發票請款之核銷作業簽辦。 17.有關「招標文件範本」之更新及修正,並刊登於本局內部網站,供業務單位下 載運用。 18.選擇性招標案件,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申請,並負責審查。 19.選擇性招標案件,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並刊登於本局內部網站,供業務單位下 載運用。 20.所屬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事項 ,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時,負責派員監辦事宜。 21.其他有關政府採購法令規範之事項。
- 八、業務單位因業務實際需要,或因臨時性、緊急性且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小額採購 案件,應依據本府主計處95年1月10日北市主五字第09530035900號函之規定辦理。
- 九、採購案件驗收人員,依下列規定派遣: (一)主驗人員由業務單位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該單位股長級(含)以上人員擔 任。 (二)會驗人員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擔任。 (三)協驗人員由採購單位承辦人員擔任。 (四)監驗人員由政風、會計等單位派員擔任。 (五)前項人員應於驗收紀錄上之適當欄位簽章,以示負責。
- 十、業務單位及採購單位之承辦人員,應視個別採購案件之需求,除依第五點之規定辦理外 ,得就招標、決標、履約、驗收等事項進行溝通,並選擇最適當之方式,各依權責簽報 相關事項後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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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56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採購案件申請及執行分工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秘字第09531074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