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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水字第096332665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之日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蒐集山坡地災害歷史資料,提供檢討制定有關山坡地災 害避難警戒對策之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山坡地災害歷史資料庫填報作業系統(以下簡稱山坡地災害填報系統)維護管理 機關為產業發展局,山坡地災害通報資料彙集機關為消防局,山坡地災害處理機關為山 坡地災害案件處理權責機關。
  • 三、本要點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山坡地災害:係指本市山坡地發生坡面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致人民生命 、財產、設施損失的情事。 (二)山坡地災情通報:係指山坡地災害發生後,由市民、鄰里長、各級政府機關向災 害應變中心或災害處理機關通知災情,或由災害應變中心或接獲災情的機關傳送 或轉告災情至災害處理機關的災害訊息傳遞過程。 (三)災害初步查報資料:係指本府各級機關在接獲災情通報後派員赴災害現場了解災 情,初步查明災害相關基本資料。 (四)災害勘查處理資料:係指災害處理機關完成初步查報程序後,為研擬災害復建、 防災處理措施或整治計畫,蒐集、紀錄災害成因及擬定因應處理措施,所提出有 關災害勘查處理資料。 (五)災害復舊處理資料:係指災害處理機關完成施做災害復舊整治處理工程後,所提 出完整災害相關處理紀錄或報告等資料。
  • 四、本府各機關於接獲山坡地災情通報時,應特別注意災情通報內容及資料的正確性,並依 受理災害通報紀錄表填寫(附表一),以迅速交由災害處理機關及時因應處理。消防局 應於每次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一個月內,將有關山坡地災情通報資料彙送山坡地災 害填報系統維護管理機關參考應用。
  • 五、山坡地災害產生之土方量超過一立方公尺或崩塌土方散佈面積達十平方公尺時,山坡地 災害處理機關即應依本要點規定於山坡地災害填報系統進行填報。但土方量小於一立方 公尺或崩塌土方散佈面積未達十平方公尺,卻造成人命傷亡之災害時,亦應進行填報。
  • 六、災害處理機關於災害發生時,應依災害初步查報資料表(附表二)填列災害位置、災害 發生時間、災害概況描述、災害照片、人員傷亡情形及查報日期、機關等資料,並於災 害發生後一個月內登載至山坡地災害填報系統。
  • 七、災害處理機關於災害勘查作業時,應依災害勘查處理資料表(附表三)填列災害座標、 所在圖幅編號、災害類型、災害成因分析、災害前(後)現況、土地使用情形及勘查完 成日期、勘查單位(技師)等資料,並於完成山坡地災害詳細勘查作業後一個月內登載 至山坡地災害填報系統。
  • 八、災害處理機關如有施做災害處理工程時,應依災害復舊處理資料表(附表四)填列處理 機關、施工單位(廠商)、工程經費、工期、工程概述、施工照片、工程效益等基本資 料,並於災害處理完畢後二個月內登載至山坡地災害填報系統;如有災害鑑定報告、工 程規劃設計報告書、工程設計圖說等詳細資料,得由災害處理機關自行決定是否登載至 山坡地災害填報系統。
  • 九、本府各山坡地災害處理機關應指定業務相關人員負責山坡地災害填報作業,以維持災害 資料填報內容的正確性與完整性。
  • 十、為使山坡地災害歷史資料庫彙集更多災害資料,承接本市各山坡地災害處理的相關專業 技師亦得依本要點規定各項填報資料表進行填報,並登載至山坡地災害填報系統。
  • 十一、山坡地災害填報系統維護管理機關應適時針對山坡地災害填報程序、調查準則及山坡 地災害填報系統操作方式等舉辦教育訓練,並檢討本要點各項資料填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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