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蒐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山坡地災害歷史資料,提 供檢討制定有關山坡地災害避難警戒對策之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山坡地災害歷史資料庫填報作業系統(以下簡稱山坡地災害填報系統)維護管理機 關為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以下簡稱大地處),山坡地災情通報資料彙集機關為本府 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山坡地災害處理機關為山坡地災害案件處理權責機關。
-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山坡地災害:係指本市山坡地發生坡面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致人民生命 、財產、設施損失的情事。 (二)山坡地災情通報:係指山坡地災害發生後,由市民、鄰里長、各級政府機關向災 害應變中心或山坡地災害處理機關通報山坡地災情,或由災害應變中心或接獲山 坡地災情的機關傳送或轉告山坡地災情至山坡地災害處理機關的訊息傳遞過程。 (三)山坡地災害初步查報資料:係指本府各級機關在接獲山坡地災情通報後派員赴災 害現場了解山坡地災情,初步查明山坡地災害相關基本資料。 (四)山坡地災害詳細勘查處理資料:係指山坡地災害處理機關完成初步查報程序後, 為研擬山坡地災害復建、防災處理措施或整治計畫,蒐集、紀錄山坡地災害成因 及擬定因應處理措施,所提出有關山坡地災害詳細勘查處理資料。 (五)山坡地災害復舊處理資料:係指山坡地災害處理機關完成施做山坡地災害復舊整 治處理工程後,所提出完整山坡地災害相關處理紀錄或報告等資料。
- 四、本府各機關於接獲山坡地災情通報時,應特別注意山坡地災情通報內容及資料的正確性 ,並依受理山坡地災情通報紀錄表填寫(附表一),以迅速交由山坡地災害處理機關及 時因應處理。消防局應於每次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一個月內,將有關山坡地災情通 報資料彙送大地處參考應用。
- 五、山坡地災害產生之土方量超過一立方公尺或崩塌土方散佈面積達十平方公尺時,山坡地 災害處理機關即應依本要點規定於山坡地災害填報系統進行填報。但土方量小於一立方 公尺或崩塌土方散佈面積未達十平方公尺,卻造成人命傷亡之災害時,亦應進行填報。
- 六、山坡地災害處理機關於山坡地災害發生時,應依山坡地災害初步查報資料表(附表二) 填列災害位置、災害發生時間、災害概況描述、災害照片、人員傷亡情形及查報日期、 機關等資料,並於災害發生後一個月內登載至山坡地災害填報系統。
- 七、山坡地災害處理機關應於災害發生後二個月內完成山坡地災害詳細勘查作業,並依山坡 地災害詳細勘查處理資料表(附表三)填列災害座標、所在圖幅編號、災害類型、災害 成因分析、災害前(後)現況、土地使用情形及勘查完成日期、勘查單位(技師)等資 料,並於完成山坡地災害詳細勘查作業後一個月內登載至山坡地災害填報系統。
- 八、山坡地災害處理機關如有施做山坡地災害處理工程時,應依山坡地災害復舊處理資料表 (附表四)填列處理機關、施工單位(廠商)、工程經費、工期、工程概述、施工照片 、工程效益等基本資料,並於山坡地災害處理完畢後二個月內登載至山坡地災害填報系 統;如有山坡地災害鑑定報告、工程規劃設計報告書、工程設計圖說等詳細資料,得由 山坡地災害處理機關自行決定是否登載至山坡地災害填報系統。
- 九、本府各山坡地災害處理機關應指定業務相關人員負責山坡地災害填報作業,以維持災害 資料填報內容的正確性與完整性。
- 十、為使本市山坡地災害歷史資料庫彙集更多山坡地災害資料,承接本市各山坡地災害處理 的相關專業技師亦得依本要點規定各項填報資料表進行填報,並登載至山坡地災害填報 系統。
- 十一、大地處應適時針對山坡地災害填報程序、調查準則及山坡地災害填報系統操作方式等 舉辦教育訓練,並檢討本要點各項資料填報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9-2005
臺北市山坡地災害歷史資料庫填報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工地字第10232062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