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速推動及落實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青少 年保健工作,廣納專家學者卓見,作為政策推動參考,以促進本市青少年健康,特成立 臺北市青少年健康促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市青少年健康促進工作之策劃。 (二)協助整合本市青少年保健相關資源。 (三)推廣本市青少年健康促進知能,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 (四)協助本市推行青少年健康促進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就本局人員派兼任;其餘委員六人,由 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任期內出缺 時,由本局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一)有關公衛、醫療、衛生教育專長之專家學者代表計四人。 (二)教育局相關業務代表一人。 (三)本局相關業務處代表一人。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召集人處理本會會務;另置幹事一人,辦理本會一般事務; 均由業務處兼任之。
-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另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臨時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除府外委員得以書面委託方式委派代理人參加出席外,不克出席視為缺席;主席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主席指派委員代理之;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機關團體 代表列席或提供意見。
- 六、本會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另 府外委員之代理人需簽准核備後始得支領出席費,本會所需相關經費由業務相關預算項 下支應。
- 七、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實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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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健字第09531539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