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促進本市優生保健工作,藉以提升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優生保健服務,維護下一代的健康,達成臺北市健康城市的目標,依優 生保健法第三條規定設優生保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市優生保健政策之規劃。 (二)有關本市優生保健服務策略之規劃。 (三)有關本市優生保健相關研究發展之規劃。 (四)有關本市優生保健教育訓練方案之規劃。 (五)其他有關本市優生保健相關議題之推動事宜。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派兼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就有關 機關、醫療機構、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中聘兼之。
-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
-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健康管理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委員會會務;幹事一人,由本局承辦業務人員兼任,協助辦理本委員會相關事務。
- 六、本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或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由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
- 八、本委員會委員、幹事及工作小組人員均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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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健字第09539616100號函發布廢止;並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