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 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了解、信 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 第 2 條申請提供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政府資訊 (以下簡稱政府資訊) ,其費用 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
- 第 3 條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 時,以二小時計算。
- 第 4 條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前項收費基準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 第 5 條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須另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 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 第 6 條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 ,得免費提供。
- 第 7 條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 宗者,準用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 第 8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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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5-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04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77643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