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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77652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增進社會福利,並維護乘車付費之公平性 ,提供學生搭乘臺北市聯營公車 (以下簡稱聯營公車) 乘車優惠,並落實 學生票乘客身分之查核管制,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 4 條
    學生欲享有搭乘聯營公車優惠者,應依指定方式申辦、使用學生票。
  • 第 5 條
    持用學生票搭乘聯營公車者,應隨身攜帶學生身分證明文件,以備乘車時 接受行車或稽查人員之查驗。 依前項規定接受查驗時,無法出示學生身分證明文件者,應投幣補足差額 ;其屬冒用學生身分者,得由聯營公車業者於運送契約中約定處全票票價 五十倍之違約金。
  • 第 6 條
    聯營公車業者,依本辦法提供學生乘車優惠而減少之收入,由政府編列預 算補貼。 前項補貼經費,由主管機關協調臺北縣政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分攤之。 聯營公車業者,應將實際優待情形及違約金收入,製作報表請領補貼款, 經審核無誤後付款。
  • 第 7 條
    有關學生票申辦方式、執行分工、使用原則、違約金收入之分配及聯營公 車業者請領補貼款程序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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