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發揮典藏功能,宏揚美術文化, 特訂定「臺北市立美術館藏品借展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借展」,係以國內外已立案之文化相關機構,商借本館 藏品,用於非營利性展覽為原則。
- 三、凡向本館借展藏品,須於兩個月前以正式公文先洽本館,填具「展場 設施調查表」 (如附件一) ,經本館評估符合標準後,填具「藏品提 借申請單」 (如附件二 A 面) 及簽訂「臺北市立美術館藏品借展合 約書」 (如附件三) ,並提交提借期間「牆對牆」時價金額保險單, 始得同意借出。但本館藏品中,倘有狀況不適借出者,本館將不出借 。
- 四、借展之作品,應於指定場所當面點交,並核對填具借展「作品狀況書 」 (如附件四) ,借展單位應負責借期內作品之安全維護,如有違反 情事,依借展合約書規定辦理。
- 五、非經本館同意,所借展之作品皆不得用任何方法複製或轉借。
- 六、借展單位歸還借展作品時,須經本館相關人員檢視點交,並核對作品 狀況無誤後,再填具藏品歸還註銷單 (如附件二 B 面) ,始完成歸 還手續。
- 七、借展期間,如有破壞、污損或遺失等突發事件,借展單位應速與本館 相關人員聯繫,並填具「作品損壞狀況報告書」 (如附件五) ,且負 修復與賠償責任。
- 八、前項作品之賠償,應以本館所開列保險額為計價基礎,借展單位不得 異議。
- 九、本要點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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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532705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