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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社一字第09572586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95年4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處理違反合作社法事件,特訂 定本基準。
  • 二、本局辦理違反合作社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 次 違 反 事 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 (新臺幣:元 ) 或其他處罰 裁罰 對象 統一裁罰基 準 (新臺幣 :元)
    社員向理事會提 出召集臨時社員 大會之請求後十 日內,理事會不 為召集之通知時 。 (§47-2) 合作社法 第 73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處新臺幣二千 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 理事 處二千元罰 鍰。
    社員大會流會二 次以上時,理事 會得以書面載明 應議事項,請求 全體社員於一定 期限內通信表決 ,其期限少於十 日時。 (§51) 合作社法 第 73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前半段 處新臺幣二千 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理事 1.處二千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處 五千元罰 鍰,主管 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 一個月內 改善。 3.屆期仍未 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一萬元罰 鍰。
    清算人於就任後 十五日內,應以 公告方法,催告 債權人限期報明 債權,對於所明 知之債權人,並 分別通知。前項 公告期限,少於 十五日時。 (§64) 合作社法 第 73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後半段 處新臺幣二千 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清算 人 1.處二千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處 五千元罰 鍰,主管 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 一個月內 改善。 3.屆期仍未 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一萬元罰 鍰。
    清算人未於就任 十五日內,將姓 名、住所或居所 及就任日期,陳 報該管主管機關 備查;其由法院 選任者,並應陳 報法院備查。 (§60-3) 合作社法 第 73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處新臺幣二千 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清算 人 1.處二千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處 五千元罰 鍰,主管 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 一個月內 改善。 3.屆期仍未 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一萬元罰 鍰。
    合作社設立人未 於召集創立會、 通過章程、選舉 理事、監事、組 織社務會後一個 月內,檢具創立 會會議紀錄、章 程及社員名冊, 以書面向所在地 主管機關為成立 之登記。 (§9-1) 合作社法 第 73 條 之 1 第 1 項第 1 款 處新臺幣二千 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合作 社設 立人 1.處二千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二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處 五千元罰 鍰,主管 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 三個月內 改善。 3.屆期仍未 改善者, 按次處一 萬元罰鍰 。
    合作社有關登記 事項有變更時或 合作社章程有修 改時,未於一個 月內向主管機關 為變更之登記。 (§9-3) 合作社法 第 73 條 之 1 第 1 項第 1 款 處新臺幣二千 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合作 社 1.處二千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二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處 五千元罰 鍰,主管 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 三個月內 改善。 3.屆期仍未 改善者, 按次處一 萬元罰鍰 。
    合作社設立後, 未於六個月內開 始經營業務,但 因天災事變或不 可抗力之事由, 得報主管機關展 延。 (§10-1) 合作社法 第 73 條 之 1 第 1 項第 1 款 處新臺幣二千 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合作 社 1.處二千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三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處 五千元罰 鍰,主管 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 三個月內 改善。 3.屆期仍未 改善者, 按次處一 萬元罰鍰 。
    合作社得於必要 時設立分社,但 未於設立後一個 月內,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者。 (§10-2) 合作社法 第 73 條 之 1 第 1 項第 1 款 處新臺幣二千 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合作 社 1.處二千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二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處 五千元罰 鍰,主管 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 三個月內 改善。 3.屆期仍未 改善者, 按次處一 萬元罰鍰 。
    合作社對於許其 新加入之社員, 未於其加入後一 個月內,向主管 機關登記。 (§14-2) 合作社法 第 73 條 之 1 第 1 項第 1 款 處新臺幣二千 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合作 社 處二千元罰 鍰,主管機 關並書面通 知於一個月 內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二 千元罰鍰。
    10 合作社業務年度 財務報表,未於 社員大會承認後 一個月內,以書 面報請該管主管 機關備查。 (§36-2) 合作社法 第 73 條 之 1 第 1 項第 1 款 處新臺幣二千 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合作 社 1.處二千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二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處 五千元罰 鍰,主管 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 三個月內 改善。 3.屆期仍未 改善者, 按次處一 萬元罰鍰 。
    11 合作社決議解散 ,未於一個月內 敘明解散事由會 檢具社員大會紀 錄向主管機關聲 請登記。 (§57-1) 合作社法 第 73 條 之 1 第 1 項第 1 款 處新臺幣二千 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合作 社 1.處五千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按 次處一萬 元罰鍰。
    12 合作社為合併時 ,未於一個月內 ,向主管機關聲 請變更或解散或 設立之登記。 (§58) 合作社法 第 73 條 之 1 第 1 項第 1 款 處新臺幣二千 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合作 社 1.處五千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按 次處一萬 元罰鍰。
    13 合作社減少每股 金額或保證金額 時,應經社員大 會決議,並通知 或公告債權人, 指定一個月以上 之期限,聲明債 權人得於期限內 提出異議,其指 定期限少於一個 月時。 (§21-1) 合作社法 第 73 條 之 1 第 1 項第 2 款前半段 處新臺幣二千 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合作 社 1.處二千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處 五萬元罰 鍰,主管 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 一個月內 改善。 3.屆期仍未 改善者, 按次處一 萬元罰鍰 。
    14 合作社解散或為 合併時,未於一 個月內分別通知 各債權人,並公 告之。並應指定 一個月以上之期 限,聲明債權人 得於期限內提出 異議。 (§59-1) 合作社法 第 73 條 之 1 第 1 項第 2 款後半段 處新臺幣二千 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合作 社 1.處五千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按 次處一萬 元罰鍰。
    15 理事會未置合作 社章程、社員名 簿、社員大會紀 錄及其他依法應 備之相關簿冊於 合作社。社員名 簿並應載明合作 社法規定事項。 (§35) 合作社法 第 7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處新臺幣四千 元以上二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理事 1.處四千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處 一萬元罰 鍰,主管 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 一個月內 改善。 3.屆期仍未 改善者, 按次處二 萬元罰鍰 。
    16 理事會未於年度 終了時,製作業 務報告書、相關 財務報表及盈餘 分配案,至少於 社員大會開會十 日前,送經監事 會審核後,提報 社員大會。 (§36-1) 合作社法 第 7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處新臺幣四千 元以上二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理事 、監 事 1.處四千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處 一萬元罰 鍰,主管 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 一個月內 改善。 3.屆期仍未 改善者, 按次處二 萬元罰鍰 。
    17 清算人就任後, 未立即檢查合作 社情形,未造具 資產負債表及財 產目錄,提交社 員大會請求承認 。社員大會流會 時,清算人得呈 請主管機關備案 。 (§63-1) 合作社法 第 7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處新臺幣四千 元以上二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清算 人 1.就任後未 於六個月 內辦理者 ,處四千 元罰鍰, 主管機關 並書面通 知於六個 月內改善 。 2.屆期仍未 改善者, 處一萬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一年內 改善。 3.屆期仍未 改善者, 按次處二 萬元罰鍰 。
    18 清算人未於清算 事務終了後二十 日內,造具報告 書,呈報主管機 關,並分送各社 員。 (§65) 合作社法 第 7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處新臺幣四千 元以上二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清算 人 1.處四千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二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處 一萬元罰 鍰,主管 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 二個月內 改善。 3.屆期仍未 改善者, 按次處二 萬元罰鍰 。
    19 合作社理事、監 事或清算人規避 、妨礙或拒絕社 員及合作社債權 人查閱合作社應 備置之相關書類 、財務報表。 (§35、§36、 §37) 合作社法 第 7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處新臺幣四千 元以上二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理事 、監 事、 清算 人 1.處四千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處 一萬元罰 鍰,主管 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 一個月內 改善。 3.屆期仍未 改善者, 按次處二 萬元罰鍰 。
    20 負有監督所屬合 作社行政責任者 之社員,當選為 理事者。 (§40-1) 合作社法 第 7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前半段 處新臺幣四千 元以上二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理事 1.處四千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處 一萬元罰 鍰,主管 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 一個月內 改善。 3.屆期仍未 改善者, 按次處二 萬元罰鍰 。
    21 主管機關得隨時 命清算人報告清 算事務及派員檢 查之,清算人規 避、妨礙或拒絕 。 (§63-1) 合作社法 第 7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後半段 處新臺幣四千 元以上二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清算 人 1.處一萬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按 次處二萬 元罰鍰。
    22 合作社不能清償 其債務時,理事 會、監事會不為 宣告破產之聲請 。 (§56) 合作社法 第 74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處新臺幣四千 元以上二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理事 、監 事 1.處二萬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按 次處二萬 元罰鍰。
    23 合作社除政府或 公益團體委託代 辦之業務外,業 務經營範圍不以 社員為限制者。 (§3-1) 合作社法 第 74 條 之 1 第 1 項第 1 款前半段 處新臺幣四千 元以上二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合作 社 1.處四千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處 一萬元罰 鍰,主管 機關並書 面通知於 一個月內 改善。 3.屆期仍未 改善者, 按次處二 萬元罰鍰 。
    24 合作社之業務及 責任,未於名稱 上表明者。 (§6-1) 合作社法 第 74 條 之 1 第 1 項後半 段 處新臺幣四千 元以上二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合作 社 1.處一萬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按 次處二萬 元罰鍰。
    25 分配社股年息, 超過一分,無盈 餘時,仍分配股 息者。 (§22) 合作社法 第 74 條 之 1 第 1 項第 2 款前半段 處新臺幣四千 元以上二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合作 社 1.處一萬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按 次處二萬 元罰鍰。
    26 合作社盈餘,除 彌補累積損失及 付息外,未依規 定百分比提列公 積金、公益金、 理事及事務員、 技術員酬勞金之 各項分配比例分 配者。 (§23-1) 合作社法 第 74 條 之 1 第 1 項第 2 款後半段 處新臺幣四千 元以上二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合作 社 1.處一萬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按 次處二萬 元罰鍰。
    27 違反監事不得兼 職、未解除責任 之理事,不得當 選為監事之限制 、理事及監事競 業禁止之規定者 。 (§40) 合作社法 第 74 條 之 1 第 1 項第 3 款 處新臺幣四萬 元以上二萬元 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 處罰。 合作 社 1.處一萬元 罰鍰,主 管機關並 書面通知 於一個月 內改善。 2.屆期未改 善者,按 次處二萬 元罰鍰。
  • 三、前點個別案件如有特殊情況,為求公平適當並符合比例原則,得審酌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所得之利益等因素,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 輕或加重之理由。
  • 四、本基準自 95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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