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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產業公字第11330261541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113年6月14日生效
  • 一、作業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條。 (二)經濟部「輸電線路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三)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四)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五)臺北市政府災害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六)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七)臺北市地區輸電線路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 二、作業目的 訂定本標準作業之主要目的,除要求各進駐機關依據災害防救相關法 規及指揮官指示事項執行任務外,並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結合各進 駐單位及各緊急應變小組共同作業,使各進駐人員依既定流程進行災 害應變工作,發揮運作效能。
  • 三、停電事故時作業流程圖(請參考附圖)
  • 四、作業內容與方法 (一)中央災害應變通報作業之規定(中央通報系統圖附件 1) 1.依據行政院修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之開設時機規定,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 10 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 10 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 36 小時內無法恢復 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依據行政院修正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所定「輸電線路災害」之災害規模如 下: 2.甲級災害規模: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7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10 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 24 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 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即通報至行政院。 3.乙級災害規模: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10 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 24 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 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即通報至內政部消防 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4.丙級災害規模:未達乙級災害規模,且情勢已控制,不再惡化者 ,即通報至本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 (二)通報中央方式:產業局接獲輸電線路災害之通報,研判如達行政院 「災害通報作業規定」甲級災害規模,應即通報行政院及行政院災 防辦公室及市長。 (三)重大停電事故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流程圖(附件 2)。 (四)重大停電事故之定義及標準 1.一級災害規模: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10 所以上(含一次變電所 P/S 、二次變電所 S/S 及配電變 電所 D/S )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 24 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 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二級災害規模: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3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10 所以上(含一次變電所 P/S 、二次變電所 S/S 及配電變 電所 D/S )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 12 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 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或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通知,因電源供應不足,將實施分區 輪流停電,並經產業局認定有開設必要者。 3.三級災害規模: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5 所以上(含 1 次變電 所 P/S、2 次變電所 S/S 及配電變電所 D/S )變電所全停 電,預估在 12 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 (五)通報機制及因應作為 輸電線路災害發生後,經 1999 市民當家熱線、警察局 110 勤務 中心及消防局 119 救指中心值勤人員通報,並依災害情形研判為 一級災害規模、二級災害規模者,應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 業要點規定,由產業局報請市長同意後開設災害應變中心,並指定 本中心指揮官(簽如附件 3),由災害應變中心通知相關單位派員 進駐。 經產業局人員依蒐集之災情研判為三級災害規模(或未達三級災害 規模)之重大停電事故(例如:重要輿情、重要集會公共場所、重 點重要設施用戶停電等),應請台電填寫速報表回報臺北市災害防 救辦公室,並視災情規模派員至現場督導,另由消防局、台電等單 位進行救災工作,依現場災情狀況劃設(擴大)警戒區,並視需求 進行人員疏散撤離,嗣後於災害情況已控制、設備修復或恢復正常 供電,撤除警戒。 註:重點重要設施用戶之範圍詳台電公司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 程序。
  • 五、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一)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係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第 2 項 及「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 8 條訂定之「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 中心作業要點」實施。而依前揭作業要點研判災害規模達本市開設 應變中心之規定,產業局應報請市長同意後,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 心,並簽報或先行以電話口頭請示指定本中心指揮官。 (二)臺北市政府重大停電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地點: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 (三)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依災害規模分述如下: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符合二級災害規模,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衛生 局、交通局、產業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民政局、捷運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轄區台電 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 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符合一級災害規模,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 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 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民政局、捷運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後指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 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 、台電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台北市區營業處、台北北區 營業處、台北南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 )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 進駐。 (四)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指揮官由市長兼任市級指揮官,副 市長兼任副指揮官;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由產業局局長代理指 揮官。相關功能編組如下: 1.指揮幕僚群:包含產業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等單位。 2.作業群:包含產業局、台灣電力公司、中華電信公司、消防局、 警察局、衛生局、交通局、捷運公司、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 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單位。 3.計畫群:包含產業局、民政局等單位。 4.後勤群:包含產業局、消防局、交通局、民政局等單位。 5.必要時得增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將進駐單位依任務分工納入編組當中。 (五)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市級編組與區級編組: 1.市級編組:由市長兼任指揮官,綜理本市重大停電事故災害處理 事宜,副市長兼任副指揮官,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市重大災害處理 事宜,指揮官代理順序為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產業局局 長。各功能群、組如下: (1)指揮幕僚群: 由秘書長擔任群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處主導,編組單位如 下: 幕僚協調組:由秘書處負責,產業局、消防局配合參與,辦理 各單位協調聯繫及會議紀錄等事宜。 新聞處理組:由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負責,產業局、消防局、人 事處、觀傳局配合參與,辦理防災宣導、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 通報、新聞發布及錯誤報導更正及媒體聯繫溝通事宜。 財務調度組:由主計處負責,財政局配合參與,辦理救災財務 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事宜。 (2)作業群:由產業局副局長擔任群長,其編組如下: 防救治安組:由消防局負責,警察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人命搜救、緊急搶救 調度、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事項,並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整備體系 ,調度兵力支援事宜。 工程搶修組:由工務局負責,產業局、台灣電力公司、捷運工 程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都發局、交通局、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憲兵 202 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各種建物、公 共工程(設施)、交通運輸搶修及調度支援事宜。 醫衛環保組:由衛生局負責,環保局、消防局、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緊急醫療、環境清潔 、衛生消毒、調度支援事宜。 農工水電組:由產業局負責,台灣電力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中華電信公司、公用天然氣事業單位配合參與,辦理民生 救災物資供應調節事項及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油料搶 修調度支援事宜。 前進指揮所:由各區災害應變中心負責各現場前進指揮站之開 設,並辦理災害現場協調聯繫、調度支援事宜,如災害現場擴 大非區災害應變中心足以應付時,經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裁 示後,由市災害應變中心負責前進指揮所相關事宜,區災害應 變中心則擔任後勤幕僚工作。 (3)計畫群:由產業局局長擔任群長,產業局主導,其編組如下: 分析研判組:由產業局負責,消防局、工務局、都發局、交通 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災 害潛勢、災情分析預警、後續災情預判、應變、防救災策略與 作為及災害空間圖資分析研判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事項 。 計畫督考組:由研考會與消防局共同負責,產業局、消防局、 警察局及民政局配合參與,辦理督考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防救單 位執行各項防救災應變措施或工作會報指裁示事項辦理情形管 考追蹤事宜,研考會處理 1999 民眾電話,並適時反應報告民 情事項。 災情監控組:由民政局、產業局共同負責,消防局、警察局、 交通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臺北市後備指揮 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災情蒐報查證及追蹤並 執行災區民眾緊急避難、疏散、撤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民眾 遠離危險區域勸導及掌握警戒區劃設公告事宜。 (4)後勤群:由社會局局長擔任群長,社會局主導,其編組如下: 收容救濟組:由社會局負責,教育局、工務局、交通局、民政 局、憲兵 202 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臨時災民收容、民生物 資救濟慰助調度支援及建立志工聯繫事宜。。 行政總務組:由產業局及消防局共同負責、資訊局配合參與, 辦理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會議幕僚、文書紀錄、圖資提供、 資通訊設備維護、後勤調度支援事宜。 網頁資訊組:由資訊局及產業局共同負責,消防局、秘書處媒 體事務組及各防救災單位配合參與,綜整轉化各項防救災應變 相關資訊及公開與災應專屬網頁之資料更新及維護。 2.區級編組:由區長兼任指揮官,警察分局長或副分局長、副區長 (無副區長由主任秘書擔任)兼任副指揮官,受市災害應變中心 之指揮,執行區內重大災害應變事宜,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 代理順序為副區長、警察分局長或副分局長、主任秘書、防救組 組長。各防救編組單位如下: 防救治安組:由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警察分局民 防組長擔任副組長,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派員 擔任連絡官。 救濟組: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醫護組:由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組長。 總務組: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警察分局警正二階以上 人員兼副組長。 治安交通組:由警察分局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 勘查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搶修組:由工務局派員兼組長,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環保組:由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收容組:由教育局指派轄區中、小學校校長兼組長。 自來水組:北水處指派人員擔任組長。 幕僚作業組:由消防局、警察分局及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組成 ,並由防救治安組組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
  • 六、災害應變中心運作 (一)簽報市長同意後,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並請示指定本中心指揮 官(可以口頭先行請示),且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進駐單位應依任務 分派執行災防相關作業。 (二)由災害應變中心通知(並傳真)各單位進駐(如附件 4,包括相關 情資蒐集),成立幕僚群、作業群、計畫群及後勤群等四群。 (三)先進行災情分析研討(或舉行會議),建議主題(如下表 1),其 結果用於第一次工作會報產業局應預備指揮官裁示參考稿(如附件 5 ),指定簡報人,準備簡報內容,另應準備新聞稿(如附件 6) ,若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則應有專人準備區級指揮官講稿並 任聯絡人,另設置專人掌握台電、電信等事業單位之窗口。 (四)依序於每日 9:00 與 20:00 舉行工作會報(可依災情增減)( 如附件 7),列管掌控各項災情,並追蹤後續處理情況。 (五)上傳中央通報作業,相關規定(如下表 2): 一級開設時:上傳中央通報災情資料係透過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中央 ,於 3、6、9、12、15、18、21、24 時上傳,另各單位應提早 1 個小時提報資料。 二級開設時:上傳中央通報災情資料係透過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中央 ,於 6、12、18、24 時上傳,另各單位應提早 1 個小時提報資 料。 (六)經分析研判災情已緩和,可撤除開設(或改變層級),應召開會報 討論做成結論傳真各單位(如附件 8,於結論之傳真中請註明各單 位於解除開設後應本於權責進行結案與重建工作)。 (七)解除開設後續應注意事項:各單位結案追蹤(配合應變中心)、提 報市政會議之相關會議資料(應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即開始準 備,避免作業不及)、另市長裁示事項應追蹤、開會與落實,並視 災害規模成立(籌組)災後重建委員會事宜(巨(大型)型災害) 。
  • 七、附則 (一)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附件 1) (二)臺北市政府重大停電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流程圖(附件 2) (三)成立重大停電災害應變中心簽報單(附件 3) (四)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傳真用單(開設)、會報通報單及開設通報單( 附 4) (五)指揮官裁示參考稿(附件 5) (六)發布新聞稿格式(附件 6) (七)工作會報紀錄、應變處理報告單(附件 7) (八)災害應變中心傳真用單(開設撤除)如附件 8 (九)臺北市重大停電事故各單位任務分工表(附件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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