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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產業公字第10333883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03年12月23日生效
  • 一、作業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條。 (二)經濟部「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三)臺北市政府災害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四)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五)臺北市地區輸電線路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六)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要點。 (七)臺北市政府因應重大災害緊急應變作業規定。
  • 二、作業目的 訂定本標準作業之主要目的,除要求各進駐機關依據災害防救相關法規及指揮官指示事 項執行任務外,並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結合各進駐單位及各緊急應變小組共同作業, 使各進駐人員依既定流程進行災害應變工作,發揮運作效能。
  • 三、停電事故時作業流程圖(請參考附圖)
  • 四、作業內容與方法 (一)中央災害應變通報作業之規定 1.依據行政院 102年12年12日修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之開設時機規定,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10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上 一次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36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 法有效控制者。依據行政院 102年 5月14日修正「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所 定「輸電線路災害」之災害規模如下: 2.甲級災害規模: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7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上一次變電 所全停電,預估在24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 制者,即通報至行政院(中央通報系統圖附件 1)。 3.乙級災害規模: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上一次變電 所全停電,預估在24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 制者,即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4.丙級災害規模:未達乙級災害規模,且情勢已控制,不再惡化者,即通報至本 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 (二)通報中央方式:產業局接獲輸電線路災害之通報,研判如達行政院「災害通報作 業規定」甲級災害規模,應即通報行政院及行政院災防辦公室及市長。 (三)重大停電事故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流程圖(附件 2)。 (四)重大停電事故之定義及標準 1.一級災害規模: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上(含一次 變電所 P/S、二次變電所 S/S及配電變電所 D/S)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24小 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二級災害規模: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3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上(含一次 變電所 P/S、二次變電所 S/S及配電變電所 D/S)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12小 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3.三級災害規模: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5所以上(含 1次變電所 P/S、 2次變電 所 S/S及配電變電所 D/S)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12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 。 (五)通報機制及因應作為 輸電線路災害發生後,經1999市民當家熱線、警察局 110勤務中心及消防局 119 救指中心值勤人員通報,並依災害情形研判為一級災害規模、二級災害規模者, 應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由產業局報請市長同意後開設災害 應變中心,並指定本中心指揮官(簽如附件 3),由災害應變中心通知相關單位 派員進駐。 經產業局人員依蒐集之災情研判為三級災害規模(或未達三級災害規模)之重大 停電事故(例如:重要輿情、重要集會公共場所、重點重要設施用戶停電等), 應請台電填寫速報表回報本府,並視災情規模派員至現場督導,另由消防局、台 電等單位進行救災工作,依現場災情狀況劃設(擴大)警戒區,並視需求進行人 員疏散撤離,嗣後於災害情況已控制、設備修復或恢復正常供電,撤除警戒。 註:重點重要設施用戶之範圍詳台電公司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概況表。
  • 五、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一)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係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2條第 2項及「臺北市災害防 救規則」第 8條訂定之「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實施。而依前揭作 業要點研判災害規模達本市開設應變中心之規定,產業局應報請市長同意後,成 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並簽報或先行以電話口頭請示指定本中心指揮官。 (二)臺北市政府重大停電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地點: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三)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依災害規模分述如下: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符合二級災害規模,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衛生局、交通局、 產業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民政局、捷運公司、北水處、後指部、憲兵20 2 指揮部,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轄區台電公司(台北 市區營業處、台北北區營業處、台北南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 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符合一級災害規模,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秘書處媒 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 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民政局、捷運公司、北水處、後指部、 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 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轄區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台北北區營業處、 台北南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 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四)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依規定設置:指揮幕僚群、作業群、計畫群及後勤群 等四群,而各群所涉各局處(單位)詳參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五)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依規定設置市級編組與區級編組: 1.市級編組由市長兼任指揮官,綜理本市重大災害處理事宜, 3位副市長兼任副 指揮官,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市重大災害處理事宜,設置指揮幕僚群、作業群、 計畫群及後勤群等四群,相關各群涉及單位、任務分工內容與作業程序等資訊 詳參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1)指揮幕僚群:由秘書長擔任群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處主導,其編組單位 如下:幕僚協調組、新聞處理組、財務調度組。 (2)作業群:由產業局首長擔任群長,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協助,其編組 單位如下:防救治安組、工程搶修組、醫衛環保組、農工水電組、前進指揮 所。 (3)計畫群:由消防局局長擔任群長,消防局主導,其編組單位如下:分析研判 組、計畫督考組、災情監控組。 (4)後勤群:由社會局局長擔任群長,社會局主導,教育局配合協助,其編組單 位如下:收容救濟組、行政總務組、網頁資訊組。 2.區級編組由區長兼任指揮官,警察分局長、副區長(無副區長由主任秘書擔任 )兼任副指揮官,受市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區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於區公所 ,並設置防救編組單位:防救治安組、救濟組、醫護組、總務組、交通組、勘 查組、搶修組、環保組、收容組、自來水組及幕僚作業組。相關各組涉及單位 與作業程序等資訊詳參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 六、災害應變中心運作 (一)簽報市長同意後,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並請示指定本中心指揮官(可以口頭 先行請示),且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進駐單位應依任務分派執行災防相關作業。 (二)由災害應變中心通知(並傳真)各單位進駐(如附件 4,包括相關情資蒐集), 成立幕僚群、作業群、計畫群及後勤群等四群。 (三)先進行災情分析研討(或舉行會議),建議主題(如下表 1),其結果用於第一 次災害防救會報產業局應預備指揮官裁示參考稿(如附件 5),指定簡報人,準 備簡報內容,另應準備新聞稿(如附件 6),若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則應 有專人準備區級指揮官講稿並任聯絡人,另設置專人掌握台電、電信等事業單位 之窗口。。 (四)依序於每日9:00與 21:00舉行災害防救會報(可依災情增減)(如附件 7),列 管掌控各項災情,並追蹤後續處理情況。 (五)上傳中央通報作業,相關規定(如下表 2): 一級開設時:上傳中央通報災情資料係透過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中央,於 3、 6、 9 、12、15、18、21、24時上傳,另各單位應提早 1個小時提報資料。 二級開設時:上傳中央通報災情資料係透過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中央,於 6、12、 18、24時上傳,另各單位應提早 1個小時提報資料。 (六)經分析研判災情已緩和,可撤除開設(或改變層級),應召開會報討論做成結論 傳真各單位(如附件 8,於結論之傳真中請註明各單位於解除開設後應本於權責 進行結案與重建工作)。 (七)解除開設後續應注意事項:各單位結案追蹤(配合應變中心)、提報市政會議之 相關會議資料(應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即開始準備,避免作業不及)、另市 長裁示事項應追蹤、開會與落實,並視災害規模成立(籌組)災後重建委員會事 宜(巨(大型)型災害)。
  • 七、附則 (一)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附件 1) (二)臺北市政府重大停電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流程圖(附件 2) (三)成立重大停電災害應變中心簽報單(附件 3) (四)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傳真用單(開設)、會報通報單及開設通報單(附 4) (五)指揮官裁示參考稿(附件 5) (六)發布新聞稿格式(附件 6) (七)災害防救會報紀錄、應變處理報告單(附件 7) (八)災害應變中心傳真用單(開設撤除)如附件 8 (九)臺北市重大停電事故各單位任務分工表(附件 9) (十)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各級單位一覽表(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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