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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7)北市產業公字第10730889400號函修正第4~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作業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條。 (二)經濟部「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三)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四)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五)臺北市政府災害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六)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七)臺北市地區輸電線路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 二、作業目的 訂定本標準作業之主要目的,除要求各進駐機關依據災害防救相關法規及指揮官指示事 項執行任務外,並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結合各進駐單位及各緊急應變小組共同作業, 使各進駐人員依既定流程進行災害應變工作,發揮運作效能。
  • 三、停電事故時作業流程圖(請參考附圖)
  • 四、作業內容與方法 (一)中央災害應變通報作業之規定 1.依據行政院 106年 3年29日修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之開設時機規定,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10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上 一次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36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 法有效控制者。依據行政院 105年 9月 5日修正「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所 定「輸電線路災害」之災害規模如下: 2.甲級災害規模: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7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上一次變電 所全停電,預估在24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 制者,即通報至行政院(中央通報系統圖附件 1)。 3.乙級災害規模: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上一次變電 所全停電,預估在24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 制者,即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4.丙級災害規模:未達乙級災害規模,且情勢已控制,不再惡化者,即通報至本 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 (二)通報中央方式:產業局接獲輸電線路災害之通報,研判如達行政院「災害通報作 業規定」甲級災害規模,應即通報行政院及行政院災防辦公室及市長。 (三)重大停電事故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流程圖(附件 2)。 (四)重大停電事故之定義及標準: 1.一級災害規模: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上(含一次 變電所 P/S、二次變電所 S/S及配電變電所 D/S)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24小 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二級災害規模: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3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上(含一次 變電所 P/S、二次變電所 S/S及配電變電所 D/S)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12小 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或依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通知,因電源供應不足,將實施分區輪流停 電,並經產業局認定有開設必要者。 3.三級災害規模: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5所以上(含 1次變電所 P/S、 2次變電 所 S/S及配電變電所 D/S)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12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 。 (五)通報機制及因應作為 輸電線路災害發生後,經1999市民當家熱線、警察局 110勤務中心及消防局 119 救指中心值勤人員通報,並依災害情形研判為一級災害規模、二級災害規模者, 應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由產業局報請市長同意後開設災害 應變中心,並指定本中心指揮官(簽如附件 3),由災害應變中心通知相關單位 派員進駐。 經產業局人員依蒐集之災情研判為三級災害規模(或未達三級災害規模)之重大 停電事故(例如:重要輿情、重要集會公共場所、重點重要設施用戶停電等), 應請台電填寫速報表回報本府消防局,並視災情規模派員至現場督導,另由消防 局、台電等單位進行救災工作,依現場災情狀況劃設(擴大)警戒區,並視需求 進行人員疏散撤離,嗣後於災害情況已控制、設備修復或恢復正常供電,撤除警 戒。 註:重點重要設施用戶之範圍詳台電公司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概況表。
  • 五、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一)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係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2條第 2項及「臺北市災害防 救規則」第 8條訂定之「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實施。而依前揭作 業要點研判災害規模達本市開設應變中心之規定,產業局應報請市長同意後,成 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並簽報或先行以電話口頭請示指定本中心指揮官。 (二)臺北市政府重大停電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地點: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三)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依災害規模分述如下: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符合二級災害規模,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衛生局、交通局、 產業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民政局、捷運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兵役 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進駐。轄區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 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符合一級災害規模,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秘書處媒 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 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民政局、捷運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授權且 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轄區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四)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指揮官由產業局局長及指定人員輪流擔任,相關 功能編組如下: 1.指揮幕僚群:包含產業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等單位。 2.作業群:包含產業局、台灣電力公司、中華電信公司、消防局、警察局、衛生 局、交通局、捷運公司、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 部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單位。 3.計畫群:包含產業局、民政局等單位。 4.後勤群:包含產業局、消防局、交通局、民政局等單位。 5.必要時得增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將進駐單位 依任務分工納入編組當中。 (五)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市級編組與區級編組: 1.市級編組:由市長兼任指揮官,綜理本市重大停電事故災害處理事宜, 3位副 市長兼任副指揮官,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市重大災害處理事宜,指揮 官代理順序為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產業局局長。各功能群 、組如下: (1)指揮幕僚群: 由秘書長擔任群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處主導,編組單位如下: 幕僚協調組:由秘書處負責,產業局、消防局配合參與,辦理各單位協調聯 繫及會議紀錄等事宜。 新聞處理組:由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負責,產業局、消防局、人事處、觀傳局 配合參與,辦理防災宣導、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新聞發 布及錯誤報導更正及媒體聯繫溝通事宜。 財務調度組:由主計處負責,財政局配合參與,辦理救災財務調度支援及統 籌經費動支核撥事宜。 (2)作業群:由產業局副局長擔任群長,其編組如下: 防救組:由消防局負責,警察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 揮部、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北市分會配合參與,辦理人命搜救、緊 急搶救調度、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事項,並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整備體 系,調度兵力支援事宜。 工程搶修組:由工務局負責,產業局、台灣電力公司、捷運工程局、臺北大 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都發局、交通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憲兵 202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各種建物、公共工程(設施) 、交通運輸搶修及調度支援事宜。 醫衛環保組:由衛生局負責,環保局、消防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20 2 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緊急醫療、環境清潔、衛生消毒、調 度支援事宜。 農工水電組:由產業局負責,台灣電力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華電信 公司、瓦斯事業單位配合參與,辦理民生救災物資供應調節事 項及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油料搶修調度支援事宜。 現場前進指揮站(所):由各區災害應變中心負責各現場前進指揮站之開設 ,並辦理災害現場協調聯繫、調度支援事宜,如災 害現場擴大非區災害應變中心足以應付時,經市災 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裁示後,由市災害應變中心負責 前進指揮所相關事宜,區災害應變中心則擔任後勤 幕僚工作。 (3)計畫群:由產業局局長擔任群長,產業局主導,其編組如下: 分析研判組:由產業局負責,消防局、工務局、都發局、交通局、臺北市後 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災害潛勢、災情分 析預警、後續災情預判、應變、防救災策略與作為及災害空間 圖資分析研判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事項。 計畫督考組:由研考會負責,產業局、消防局、警察局及民政局配合參與, 辦理督考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防救單位執行各項防救災應變措施 或災害防救會報指裁示事項辦理情形管考追蹤事宜。 災情監控組:由民政局、產業局共同負責,消防局、警察局、交通局、教育 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災情蒐報查證及追蹤並執行災區民眾緊 急避難、疏散、撤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民眾遠離危險區域勸 導及掌握警戒區劃設公告事宜。 (4)後勤群:由社會局局長擔任群長,社會局主導,其編組如下: 收容救濟組:由社會局負責,教育局、工務局、交通局、民政局、憲兵 202 指揮部及紅十字會配合參與,辦理臨時災民收容、民生物資救 濟慰助調度支援及建立志工聯繫事宜。 行政總務組:由產業局及消防局共同負責、資訊局配合參與,辦理市災害應 變中心運作、會議幕僚、文書紀錄、圖資提供、資通訊設備維 護、後勤調度支援事宜。 網頁資訊組:由資訊局及產業局共同負責,消防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及各 防救災單位配合參與,綜整轉化各項防救災應變相關資訊及公 開與災應專屬網頁之資料更新及維護。 2.區級編組:由區長兼任指揮官,警察分局長或副分局長、副區長(無副區長由 主任秘書擔任)兼任副指揮官,受市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執行區 內重大災害應變事宜,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代理順序為副區長 、警察分局長或副分局長、主任秘書、防救組組長。各防救編組單 位如下: 防救組:由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警察分局民防組長擔任副組長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派員擔任連絡官。 救濟組: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醫護組:由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組長。 總務組: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警察分局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副組長) 。 治安交通組:由警察分局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 勘查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搶修組:由工務局派員兼組長,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環保組:由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收容組:由教育局指派轄區中、小學校校長兼組長。 自來水組:北水處指派人員擔任組長。 幕僚作業組:由消防局、警察分局及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組成,並由防救治 安組組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
  • 六、災害應變中心運作 (一)簽報市長同意後,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並請示指定本中心指揮官(可以口頭 先行請示),且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進駐單位應依任務分派執行災防相關作業。 (二)由災害應變中心通知(並傳真)各單位進駐(如附件 4,包括相關情資蒐集), 成立幕僚群、作業群、計畫群及後勤群等四群。 (三)先進行災情分析研討(或舉行會議),建議主題(如下表 1),其結果用於第一 次災害防救會報產業局應預備指揮官裁示參考稿(如附件 5),指定簡報人,準 備簡報內容,另應準備新聞稿(如附件 6),若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則應 有專人準備區級指揮官講稿並任聯絡人,另設置專人掌握台電、電信等事業單位 之窗口。。 (四)依序於每日9:00與 21:00舉行災害防救會報(可依災情增減)(如附件 7),列 管掌控各項災情,並追蹤後續處理情況。 (五)上傳中央通報作業,相關規定(如下表 2): 一級開設時:上傳中央通報災情資料係透過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中央,於 3、 6、 9 、12、15、18、21、24時上傳,另各單位應提早 1個小時提報資 料。 二級開設時:上傳中央通報災情資料係透過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中央,於 6、12、 18、24時上傳,另各單位應提早 1個小時提報資料。 (六)經分析研判災情已緩和,可撤除開設(或改變層級),應召開會報討論做成結論 傳真各單位(如附件 8,於結論之傳真中請註明各單位於解除開設後應本於權責 進行結案與重建工作)。 (七)解除開設後續應注意事項:各單位結案追蹤(配合應變中心)、提報市政會議之 相關會議資料(應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即開始準備,避免作業不及)、另市 長裁示事項應追蹤、開會與落實,並視災害規模成立(籌組)災後重建委員會事 宜(巨(大型)型災害)。
  • 七、附則 (一)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附件 1) (二)臺北市政府重大停電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流程圖(附件 2) (三)成立重大停電災害應變中心簽報單(附件 3) (四)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傳真用單(開設)、會報通報單及開設通報單(附 4) (五)指揮官裁示參考稿(附件 5) (六)發布新聞稿格式(附件 6) (七)災害防救會報紀錄、應變處理報告單(附件 7) (八)災害應變中心傳真用單(開設撤除)如附件 8 (九)臺北市重大停電事故各單位任務分工表(附件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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