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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人四字第09501865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 一、精簡原因: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因應社會福利整體需求,並考量臺北市立廣慈博愛院(以下簡稱本 院)基地為五十年代開發地域,開發密度低,加上時日與環境快速變遷,軟硬體設施皆 顯老舊,歷年來安置院民人數逐年減少。爰就所屬公立安養機構組織、功能重新調整規 劃,將本院裁撤,為加速處理現有人員,特依行政院訂頒之「行政機關專案精簡(裁減 )要點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期間: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 三、精簡員額: (一)精簡現有員額百分之四以上。 (二)依本要點精簡之員額不得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並配合於編列年度預算時予以減 列員額。 (三)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除其主管單位將予裁撤外,均不應列為精簡對象,如 因主管單位裁撤而列入精簡對象,則其職缺不得遞補或代理,員額亦應配合減列 。 (四)除因業務特殊需要,五年內不得請增員額。
  • 四、適用對象: 在本院之預算員額且任職一年以上,依法得適用退休(職)、資遣規定之職員、經銓敘 部審定之臨編薦派人員、工友、技工、駕駛及駐衛警察。
  • 五、年資採計: (一)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職)、資遣法令規定辦理。 (二)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不 予採計。
  • 六、給與標準: (一)基本給與: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職)、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職)金、 資遣費。 (二)加發給與: 1.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之職員、臨編薦派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俸給之慰 助金,並自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俸給 之慰助金;但屆齡退休日或臨編薦派人員派用期限屆滿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期 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休 、資遣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資 遣月數之慰助金。慰助金之計支內涵,包含俸額、技術或專業加給,其支領主 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得另加該項加給。 2.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工友(含技工、駕駛),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餉給之 慰助金(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 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餉給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但屆齡退休 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加一個月 發給。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 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慰助金之計支內涵,包含工 餉及專業加給。 3.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辦理退職或資遣之駐衛警察,最高得 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 職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但屆齡退職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期間 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職之月數發給。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職、 資遣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職、資遣 月數之慰助金。慰助金之計支內涵,包含薪俸、專業加給,其支領主管職務加 給有案者,得另加該項加給。
  • 七、專案精簡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職)、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再適用專案精簡加發 優惠之規定。
  • 八、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一)專案精簡之退休(職)、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 保)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 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或勞 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 (二)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後再參加勞保或公保,於專案精簡時,不符請領老年給 付或養老給付者,損失之投保年資仍予補償,但應扣除已領取補償金之年資。 (三)依前二款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 應繳回原補償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 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 九、專案精簡之資遣人員依規定具有勞保保留年資者,得就其保留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 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發給一次給與。但所領之給與,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 老年給付或再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後退休,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 請領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給與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其所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較原給與 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給與。
  • 十、專案精簡之退休(職)、資遣人員領取第八點補償金及第九點一次給與時,應附具切結 書,載明同意依第八點第三款及前點但書規定繳回補償金及一次給與。
  •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職員退休及加發慰助金:由本府其他支出預算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給付項下支 應。 (二)資遣人員、工友、技工、駕駛及駐衛警察退休(職)遣離及加發慰助金:由本 院人事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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