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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6-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7)北市體綜字第10730075502號公告停止適用
  • 一、為加強維護臺北小巨蛋(以下簡稱本館)各項設施,特訂定本施工規範。
  • 二、用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為臺北市體育處。 (二)經營廠商:係指與主管機關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之經營廠商。 (三)申請廠商:向經營廠商租(借)用本館附屬商業設施或主館、副館、場館週邊及 其他公共空間辦理營業或非營業使用之廠商。 (四)營運用電:經營廠商及申請廠商於進行營業或非營業活動時,需由本館提供電力 者,包括裝修配電及活動用電。 (五)裝修配電:申請廠商對租(借)用本館附屬商業設施為營業需要而進行室內裝修 工程中之附屬配電工程。 (六)活動用電:申請廠商於租(借)用本館之主館、副館、場館週邊及其他公共空間 辦理各項活動、表演所需之臨時性用電。
  • 三、經營廠商與使用單位或使用人(以下簡稱申請廠商)應於本館舉辦活動及施工期間(以 下簡稱使用期間)負責維護使用範圍之場館設備、施工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環 境衛生。活動結束後申請廠商應依約定方式及期限,完成本館清潔及復原,並由經營廠 商確認後接管。若違反約定,應由經營廠商自行僱工清理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使用保證 金中扣抵,使用者不得異議,若使用保證金不足扣抵時,經營廠商應負責向申請廠商請 求賠償。
  • 四、本館使用時應依表一規定辦理。若違反時應依「臺北小巨蛋場地租賃合約」及相關規定 處置;如損壞本館任何既有設施或設備時,申請廠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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