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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95)府教體處字第09572717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 一、為有效監督及管理臺北小巨蛋場館(以下簡稱本館)於委託營運期間之用電情形,以維 護本館之使用安全,爰訂定本要點。 廠商使用本館提供之電力系統辦理各項活動時,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用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為臺北市體育處。 (二)經營廠商:係指與主管機關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之經營廠商。 (三)申請廠商:向經營廠商租(借)用本館附屬商業設施或主館、副館、場館週邊及 其他公共空間辦理營業或非營業使用之廠商。 (四)營運用電:經營廠商及申請廠商於進行營業或非營業活動時,需由本館提供電力 者,包括裝修配電及活動用電。 (五)裝修配電:申請廠商對租(借)用本館附屬商業設施為營業需要而進行室內裝修 工程中之附屬配電工程。 (六)活動用電:申請廠商於租(借)用本館之主館、副館、場館週邊及其他公共空間 辦理各項活動、表演所需之臨時性用電。
  • 三、經營廠商應成立機電小組,負責本館各項用電之管理事宜。 機電小組之成員應能涵蓋水電、空調、消防等專業,並具備相關專業證照;經營廠商依 法委聘負責本館電氣設施管理之電氣負責人為當然成員。 機電小組之組成,應於主管機關約定期限前完成,並將組織及成員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如有異動,應於異動前 1個月內將異動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 四、經營廠商為有效管理申請廠商之用(配)電情形,應由權責小組對申請廠商之裝修配電 及活動用電分別訂定用(配)電辦法及須知,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用(配)電辦法及須知應說明本館可提供使用之電力情形、申請方式、施工要點與品質 管理事項、自主檢查、竣工查核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事項等,並參考附表〔一〕 ~〔四 〕之格式內容製作用(配)電申請表及竣工報告單。
  • 五、申請廠商於辦理室內裝修配電,或因舉辦活動需由本館提供活動用電前,應檢具用電計 劃並依據用(配)電辦法及須知規定向經營廠商提出用(配)電申請。 活動用電所需之臨時性用電,應由機電小組依據申請用電內容,指定用電引接位置。
  • 六、經營廠商核准申請廠商之用電申請後,申請廠商應檢具詳細用(配)電設計施工圖說, 經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後,提送機電小組審查。 屬於裝修配電之裝修工程,申請廠商應於機電小組審可設計施工圖說後,另依法向建築 裝修審核主管單位(如建築師公會)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查。
  • 七、申請廠商應指派具有專業技術之人員依據審查核可圖說施工,並落實自主檢查及填寫查 核紀錄,對於重要項目及機電小組指定項目應拍照存考。
  • 八、申請廠商應於施工完竣後,依據竣工報告單內容逐項辦理竣工查核,並填妥竣工報告單 併同施工期間之相關紀錄文件提送經營廠商報請竣工查驗。 屬於裝修配電之竣工查核,應由申請廠商委請各相關專業技師辦理,並於竣工報告單上 作竣工簽證。經營廠商接獲申請廠商之竣工查驗文件後,應由機電小組實地查驗施工成 果,並製作查驗紀錄。屬於裝修配電之室內裝修,應於機電小組完成竣工查驗後,依法 檢具相關文件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室內裝修使用合格證明。
  • 九、機電小組於辦理竣工查驗合格後,經營廠商應檢具第5點至第8點之完整文件保存 3年以 上以備相關主管機關抽查。
  • 十、機電小組應定期及不定期查驗申請廠商之用電情形,並作成用電查驗紀錄送經營廠商核 備。 機電小組如發現申請廠商有用電異常情形,應即通知並督導改善;如有發生重大事故, 應查明原因並擬具因應改善方案立即搶修,完成改善後由經營廠商報主管機關備查。
  •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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