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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兵管字第10130071600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軍人公墓(以下簡稱本軍墓)之安厝以骨灰為之,靈骨之安厝 以原葬於本公墓者為限。
  • 二、本須知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骨灰:指人死後火化,所得的灰。 (二)靈骨:指死者的骨頭。
  • 三、安厝對象及條件 (一)安厝對象為亡故六十日內之現役軍人、榮民及其配偶。 (二)現役軍人或榮民先行亡故,且未安厝本軍墓者,其配偶不得入厝。 大體捐贈者或失蹤後尋獲屍體者,不受前項亡故六十日內之限制。
  • 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臺北市政府兵役局(以下簡稱兵役局 )提出安厝申請: (一)亡故現役軍人 1.由所屬單位(營級或相當單位)申請者:單位公函及死亡通報。 2.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軍方死亡通報及申請者身分證、印章。 (二)亡故現役軍人配偶(限志願役) 1.夫妻同時安厝: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前款所須證件。 2.現役軍人安厝後申請:本軍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戶 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現役軍人亡故前安厝:志願役服役證明書(營級以上單位)、死 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三)亡故榮民 1.榮民證。 2.死亡證明書。 3.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四)亡故榮民配偶 1.夫妻同時安厝: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及第三款所須證件。 2.榮民安厝後申請:本軍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榮民亡故前安厝:榮民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申請人身分 證、印章。 (五)其他證明文件 1.大體捐贈者,應檢附學術(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 2.失蹤後尋獲屍體者,應檢附檢察官或法院出具之證明。
  • 五、兵役局於收件後,依規定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發給安厝通知單。申 請人於三十日內持安厝通知單至本軍墓辦理骨灰安厝事宜。
  • 六、申請及骨灰安厝時間 (一)申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但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停止受理。 (二)骨灰安厝時間: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但春節初 一至初四或逢天災經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日停止受理安厝及祭拜服務 。
  • 七、申請地址、電話、傳真: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三段一三○號。電話 :(○二)二七八五一二八二、(○二)二七八五一六八六~七。傳 真:(○二)二七八八○○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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