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軍人公墓之安厝以骨灰為之,靈骨之安厝以原葬於本公墓者為 限。
- 二、安厝對象為亡故現役軍人及配偶與亡故榮民及配偶。
- 三、申請區分及證件: (一) 亡故現役軍人: 1.由所屬單位 (營級或相當單位) 申請者:單位公函及死亡通報。 2.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軍方死亡通報及申請者國民身分證。 (二) 亡故榮民: 1.榮民證。 2.死亡證明書。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三) 亡故現役軍人配偶: 1.夫妻同時安厝: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亡故現役軍人所需證件 。 2.現役軍人安厝後申請: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戶 謄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3.現役軍人亡故前安庴 (限志願役軍人配偶) 、志願役服役證明 書 (營級以上單位) 、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申請人國民身 分證。 (四) 亡故榮民配偶: 1.夫妻同時安厝: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及亡故榮民所需證件。 2.榮民安厝後申請: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3.榮民亡故前安厝:榮民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申請人國民 身分證。
- 四、安厝之申請,由軍人公墓管理所審核後發給安厝通知單,申請人於一 個月內持安厝通知單至本公墓忠靈堂,按忠靈堂管理須知辦理骨灰安 厝事宜。
- 五、申請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2.星期六 (含週休) 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3.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停止受理。
- 六、骨灰安厝時間: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 七、申請作業流程
- 八、申請地點: 機關:臺北市軍人公墓管理所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三段一三○號 電話:二七八五一六八六、二七八五一六八七 傳真:二七八八○○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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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3007
臺北市軍人公墓安厝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兵三字第892220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