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軍人公墓之安厝以骨灰為之,靈骨之安厝以原葬於本公墓者為 限。
- 二、安厝對象為亡故現役軍人及配偶與亡故榮民及配偶。
- 三、申請區分及證件 (一) 亡故現役軍人 1.由所屬單位 (營級或相當單位) 申請者:單位公函及死亡通報。 2.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軍方死亡通報及申請者國民身分證、印章 。 (二) 亡故榮民 1.榮民證。 2.死亡證明書。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三) 亡故現役軍人配偶 1.夫妻同時安厝:死亡證明除戶謄本、亡故現役軍人所需證件。 2.現役軍人安厝後申請: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戶 謄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現役軍人亡故前安厝 (限志願役軍人配偶) 、志願役服役證明書 (營級以上單位) 、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四) 亡故榮民配偶 1.夫妻同時安厝: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及亡故榮民所需證件。 2.榮民安厝後申請: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榮民亡故前安厝:榮民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申請人國民 身分證、印章。
- 四、安厝之申請,由臺北市政府兵役處權益編管科審核後發給安厝通知單 ,申請人於一個月內持安厝通知單至本公墓忠靈堂,按忠靈堂管理須 知辦理骨灰安厝事宜。
- 五、申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國定假 日及例假日停止受理)
- 六、骨灰安厝時間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忠靈堂電話:02-27851282)
- 七、申請作業流程│ ↓
收件及分辦 服務台 5 分鐘以內 │ ↓登記、簽辦 承辦人 15 分鐘以內 │ ↓核 判 股 長 代為決行 5 分鐘以內 │ ↓登註、送發 承辦人 3 分鐘以內 │ ↓用 印 監印 2 分鐘以內 交 件 服務台 全程 30 分鐘 以內 - 八、申請地址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 3 段 130 號 電話:02-27851686、02-27851687 傳真:02-2788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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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3007
臺北市軍人公墓安厝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兵管字第09530780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