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邀 請各界參加公務活動之請柬,除有配合活動整體設計需求外,請參照 本規範製作。
- 二、請柬除有發送紙本之必要外,得採電子型態製發。
- 三、本規範以市長、本府之市徽、名稱及地址等本府專屬內容為例說明。 各機關以首長或機關名義製作之請柬,請改用各機關之專屬標誌、名 稱及地址等;如無專屬標誌,則以市徽為專屬標誌。
- 四、紙本請柬: (一)版面格式: 1.尺度:請柬全部展開之尺度為 25.7x18.2公分(16開,四六 版),上下對折、開口朝下、橫式印製,成品之封面及背面 尺度均為12.85x18.2公分。 2.文字編排:由左而右,由上而下橫式編排;數字之使用,應 符合行政院函頒「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規定。 (二)封面: 1.封面左上方適當位置處應印上「市徽」、「臺北市政府」及 「Taipei City Government」字樣;市徽及文字之全部尺度 共約為2x6公分。 2.封面中間位置處應印上適當大小之「請柬」及「INVITATION 」文字。 (三)背面:背面正中偏下方處應印上約2.5公分見寬之市徽。 (四)內面: 1.市徽:內面上方中間適當位置處應印上大小約2至2.5公分之 市徽。 2.主文: (1)英文請柬: A.內容應包括市長姓名及頭銜(或本府名稱)、活動名稱 、日期及時間、地點等,並視需要加註出席人員之服裝 、回復請求等說明。 B.印於內面之上半部,依內容多寡,使用適當大小之字體 印製,文字置中對齊。 C.如無須印製英文請柬主文者,本部分保留空白。 (2)中文請柬: A.內容應包括活動名稱、日期及時間、地點、市長或本府 具名及禮敬語等,並視需要加註出席人員之服裝、回復 請求等說明。 B.印於內面之下半部,依內容多寡,使用適當大小之字體 印製,文字靠左對齊,段落內之各列文字可因修飾需要 ,酌調整為左右對齊。 (五)回帖: 1.請柬除得於主文內加註回復之請求外,亦得於請柬內附上正 式之回帖。 2.回帖內容應包含活動名稱、回復人姓名欄、參加或不參加之 選項、主辦單位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 3.回帖尺度不得大於請柬之尺度。 (六)封套: 1.封套尺度應與請柬相適稱,封口在上。 2.封套應比照封面之配置方式,印上「市徽」、「臺北市政府 」及「Taipei City Government」字樣,並加印本府中、英 文地址及郵遞區號。 3.請柬若採面送方式,封套之寫法如附圖 1。若採郵寄方式, 封套之寫法如附圖2及附圖3。 (七)紙本請柬及回帖參考樣式如附圖4及附圖5。
- 五、電子請柬: (一)版面格式適用第四點第一款第 2目;市徽及主文適用第四點第 四款第 1、 2目規定。 (二)得以文字或圖片影像檔形式呈現。 (三)如有回復請求,應於發送請柬時,一併註明回復方式(例如: 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及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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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秘文字第1123005259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