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適用範圍: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凡以市長、各 機關首長、本府或各機關名義邀請各界參加宴會、酒會、茶會或邀約參觀等公務 活動之請柬,除特殊情形外,應依本規範之格式製作。 (二)本規範為說明需要,均以市長、本府之府徽、名稱及地址等之本府專屬內容為例 ,各機關以首長或機關名義依本規範製作之請柬,應改用各機關之專屬標誌、名 稱及地址等。如無專屬標誌,則應以府徽為專屬標誌。
- 二、尺度、用紙、色彩及文字編排方式 (一)尺度:請柬全部展開之尺度為25.7 x18.2公分(16開,四六版),上下對折、開 口朝下、橫式印製,成品之封面及背面尺度均為12.85 x 18.2公分。 (二)用紙:任何適合印製請柬之用紙均可採用。 (三)色彩:封面及背面可依活動主題,選用適宜之色彩;內面如未配合活動主題設計 者,則以白色為原則。 (四)文字編排方式:由左而右,由上而下橫式編排;數字之使用,應符合行政院函頒 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之規定。
- 三、封面: (一)封面左上方適當位置處應印上「府徽」、「臺北市政府」及「Taipei City Gove rnment」字樣(府徽及文字之全部尺度共約為2 x 6公分。中文文字使用楷書; 英文文字使用適當之無襯線字體)。 (二)封面中間位置處應印上適當大小之「請柬」及「INVITATION」文字(中文文字使 用隸書;英文文字使用適當之襯線字體)。 (三)前二款之文字顏色得依活動主題,自行選用適當之色彩。 (四)自行設計封面者,得依整體設計需要,採用適當之封面字體。
- 四、背面: (一)背面正中偏下方處應印上約 2.5公分見寬之府徽。 (二)自行設計背面者,得依整體設計需要,不加印府徽。
- 五、內面:應包含府徽、請柬主文等項目。 (一)府徽:內面上方中間適當位置處應印上大小約 2-2.5公分之府徽。 (二)請柬主文 1.英文請柬主文: (1)內容應包括市長姓名及頭銜(或本府名稱)、活動名稱、日期時間、地點等 ,並視需要,加註出席人員之服裝、回復請求等說明。 (2)印於內面之上半部,依內容多寡,使用適當大小之書寫體印製,文字置中對 齊。 (3)文字顏色採用黑色,但可配合整體設計需要適當調整。 (4)如無須印製英文請柬主文者,本部分保留空白。 2.中文請柬主文: (1)內容應包括活動名稱、日期及時間、地點、市長或本府具名及禮敬語等,並 視需要,加註出席人員之服裝、回復請求等說明。 (2)印於內面之下半部,依內容多寡,使用適當大小之楷書體印製,文字靠左對 齊,段落內之各列文字可因修飾需要,酌調整為左右對齊。 (3)文字顏色採用黑色,但可配合整體設計需要適當調整。
- 六、回帖: (一)請柬除得於主文內加註回復之請求外,亦得於請柬內附上正式之回帖。 (二)回帖內容應包含活動名稱、回復人姓名欄、參加或不參加之選項、主辦單位聯絡 人姓名及電話等。 (三)回帖格式得自行設計,但尺度不得大於請柬之尺度。
- 七、封套: (一)封套尺度應與請柬相適稱,封口在上。 (二)封套應比照封面之配置方式,印上府徽、「臺北市政府」及「Taipei City Gove rnment」字樣,並加印本府中、英文地址及郵遞區號。 (三)請柬若採面送方式,封套之寫法如附圖 1。若採郵寄方式,封套之寫法如附圖 2 及附圖 3。 附註: 一、楷書為教育部頒訂之標準國字字體,亦為政府公文書所採用之字體。 二、隸書亦為教育部頒訂之標準國字字體。 三、襯線字體係指在字母的筆劃尾端裝飾細線的字體,例如 Times New Roman,通常用於出 版物內文。 四、無襯線字體則指字母的筆劃尾端未加飾細線的字體,例如Arial,通常用於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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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10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請柬格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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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95)府授秘二字第09530486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