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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8-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法綜字第103301456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臺北市發生之重大災害事件,協助提供被害人災後 相關法律扶助,以維護被害人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災害,指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災害。
  • 三、本市發生重大災害,經本府認定有提供被害人相關法律扶助之必要時,應由本府法務局 (以下簡稱法務局),視實際需要提供下列法律扶助事項: (一)由法務局召開法律扶助會議,必要時得召集成立律師團,或邀集被害人、加害人 及關係人研商處理。 (二)協助被害人蒐集提供加害人及其他依法應負責任之人之戶籍財產(土地建物登記 資料)與公司、商號、法人團體及其負責人、股東登記或立案資料、建築執照等 資料。 (三)協助被害人向司法機關行財產保全程序事宜。但不協助提供擔保金。 (四)協助被害人聯繫司法機關,確認其事實是否足認為得對加害人及其應負責任之人 依法逕行拘提或限制其出境。 (五)協助處理被害人與加害人間之民事和解、賠償事宜。 (六)協助被害人提起訴訟,並處理相關法律事宜,必要時,協助聲請訴訟救助,或酌 予補助律師費用。 (七)協助提供法律諮詢。 (八)協助被害人家屬聲請死亡宣告。
  • 四、為執行本要點之法律扶助事項,法務局視實際需要成立法律扶助專案小組,並設立統一 窗口,指派專人負責協調連繫;本府各機關應積極配合,提供必要之協助,並無償提供 相關資料。
  • 五、本市發生重大災害時,本府各機關應提供協助事項及相關資料如下: (一)警察局: 1.死亡及受傷者名冊之提供。 2.關係人姓名、地址、年齡等基本資料之提供。 3.協助關係人與被害人聯絡事宜。 (二)社會局:被害人家庭訪視及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提供。 (三)衛生局:醫療相關資料之提供。 (四)產業發展局: 1.關係人工商登記資料之提供。 2.關係人有無違反工商登記法令意見之提供。 (五)都市發展局: 1.建築執照資料之提供。 2.關係人有無違反建築法令意見之提供。 (六)消防局: 1.消防設備資料之提供。 2.關係人有無違反消防法令意見之提供。 (七)民政局:關係人戶籍登記資料之提。 (八)地政局:關係人所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資料之提供。 (九)環境保護局: 1.環保設備資料之提供。 2.關係人有無違反環保法令意見之提供。 (十)觀光傳播局:協助法律扶助新聞發布事宜。 (十一)其餘各機關應就其業務職掌範圍內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二)其他必要資料之提供。
  • 六、重大災害法律扶助幕僚作業由法務局及相關機關派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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