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消防法第十五條之ㄧ第一項所定燃氣 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營業登記申請,特依規費法第 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相關SOP 第 2 條 承裝業營業登記由本府消防局受理,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 營業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 變更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 登記證書換發、補發費:新臺幣二百元。 相關SOP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S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