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處理臺北市市有房地委託經營管理之土地及房屋減免 地價稅及房屋稅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臺北市市有土地及房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期間,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免,除其他法令另 有規定者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三、本府各機關興辦之游泳池、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施,如係依照地方 機關組織編制、預算制度(收支編列公務預算)及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設置,委託經營期 間之土地及房屋,並符合下列要件,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一)委託經營前原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 一款規定之免稅土地及房屋。 (二)委託經營範圍限於委託機關原辦理之業務範圍。但超出部分,應按實際使用面積 課稅。 (三)委託經營期間仍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 四、本府各機關辦理委託經營管理案件,應於契約書內明確約定下列事項,以利日後辦理地 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免: (一)委託經營管理之業務項目及附屬業務(指餐飲等附屬便民服務營業空間)使用土 地及房屋之範圍、面積或比例。 (二)委託機關或受託人對於委託經營管理土地、房屋之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負擔方式。
- 五、委託機關應就其委託經營管理案件是否符合第三點所列各款規定詳予說明,並檢附相關 文件函送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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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財菸字第104305516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4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