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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財菸字第09584366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處理臺北市市有房地委託經營管理之土地及房屋減免 地價稅及房屋稅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臺北市市有土地及房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期間,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免,除其他法令另 有規定者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三、本府各機關管理之土地及房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期間,符合下列要件,參照財政部94年 7月7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50550號函規定,其受託經營管理之土地及房屋免徵地價稅及 房屋稅: (一)委託經營管理之房地,原由本府各機關經營管理時,其土地及房屋符合土地稅減 免規則、房屋稅條例或其他相關法令之免稅規定者。 (二)委託經營管理範圍限於委託機關應辦理之業務範圍。其超出部分,應按實際使用 面積課稅。 (三)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受託機關或受託人仍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 四、本府各機關辦理委託經營管理案件,應於契約書內明確約定下列事項,以利日後辦理地 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免: (一)委託經營管理之業務項目及附屬業務(指餐飲等附屬便民服務營業空間)使用土 地及房屋之範圍、面積或比例。 (二)委託機關或受託人對於委託經營管理土地、房屋之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負擔方式。
  • 五、委託機關應就其委託經營管理案件是否符合第三點所列各款規定詳予說明,並檢附相關 文件函送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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