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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1-1005
自治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79036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置總隊長,承處長之命, 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總隊長二人,襄理隊務。
  • 第 3 條
    本總隊設下列各科,分掌有關事項: 一 設計科:掌理自來水工程中長程計畫之擬訂、水源、淨水設備、輸配 水系統及機電設備之規劃與設計、工程用地取得及各項工程相關業務 之協調與配合以及研考業務之推行等事項。 二 工務科:掌理工程工事、招標、訂約、施工以及試驗、檢驗、驗收等 事項。 三 工管科:掌理勞工安全衛生、防災業務之規劃、管理、檢查與訓練, 以及工程施工品質、工程進度查核暨應用系統規劃、設計、維護、電 腦設備操作管理及資料整理等事項。 四 總務科:掌理文書、出納、印信典守、事務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科事 項。
  • 第 4 條
    本總隊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秘書、正工程司、股 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管理師、設計師、勞工安全管理師、工程員、 科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總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總隊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 第 7 條
    本總隊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事項。
  • 第 8 條
    本總隊視業務需要,設工務所及監工站,其人員由本總隊總員額內調兼之 。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 10 條
    總隊長出缺,繼任人員未遴用前,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轉陳臺北市政府派 員代理。 總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總隊長。 二 主任秘書。
  • 第 11 條
    本總隊設隊務會議,由總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總隊長。 二 副總隊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總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2 條
    本總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總隊擬訂,報請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總隊擬訂,報請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核定;丙表由本總隊訂定,報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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