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網路新都綱要計畫策略四:便民服務自動化計畫。 (二)本府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府研三字第九00六一八二000號函送「臺北市政府市 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程序」第八條第(一)項辦理。
- 二、目的: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為辦理網路新都便民服務自動 化計畫業務及其他地政業務需要,減少民眾及業務同仁往返本府各機關申辦相關證件之 時間,申請使用本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為顧及本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操作之便捷 性及資料之安全性,特訂定本作業規定。凡本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申請使用本府市政 資料庫查詢系統之各科(課)室同仁均須遵守本規定。
- 三、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由本府資訊中心建置,提供下列功能(1)共通性連結介 面。(2)與各業務資料庫連結查詢介面。(3)各項紀錄檔資料多重交叉及編 報處理。(4)使用機關業務處理所需之查詢。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指各業務資料庫提供之管理機關。 (三)使用機關:指使用市政資料庫之機關。 (四)業務系統管理者:經使用機關指定,負責使用機關業務系統管理之人員。 (五)一般操作使用者:使用機關內一般操作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之人員。
- 四、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暫以戶政、地政、建築管理及土地使用分區四個資料庫為受理查詢 範圍,並授權本府資訊中心視系統功能及實際需要增、減之。
- 五、資料庫管理機關負責確保資料庫資料正確性。
- 六、申請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程序如下: (一)本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指派專人(至少二人)擔任業務系統管理者,負責一般 操作使用者建立。 (二)使用科(課)室依業務需求填寫查詢作業申請表(附表)用印後,送業務系統管 理者彙整轉送資料庫管理機關審核。 (三)業務系統管理者彙整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核准之查詢作業申請表(附表)後,填寫 查詢作業申請表(正表),並勾選使用之市政資料庫類別,正、附表一併送本府 資訊中心建立主表單,並開放核定之使用權限。 (四)各科(課)室業務承辦人(一般操作使用者)應填寫「臺北市市政資料庫」一般 使用者帳號申請表;如附表一,送業務系統管理者建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次表 單、使用群組及目錄組等,並依業務實際需要查詢市政資料庫。
- 七、業務系統管理者及一般操作使用者,其個人密碼至少應每三個月變更一次,並妥善保管 ,以確保使用安全。
- 八、各科(課)室一般操作使用者如有變更或增加業務查詢項目時,應依程序再行申請使用 。
- 九、業務系統管理者如有異動時,應通知本府資訊中心辦理帳號、密碼變更。
- 十、業務系統管理者應每日列印系統使用紀錄及查詢內容紀錄,供使用機關及資料庫管理機 關查驗使用;每月列印系統使用情形統計表,分別供本處、各地政事務所、資料庫管理 機關及資訊中心查驗使用。
- 十一、本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一般操作使用者遵守事項: (一)查詢結果之資料使用範圍僅限申請表所列之業務項目,不得移作其它用途。 (二)資料應審慎運用,使用完畢應即退出電腦螢幕,不得留置。 (三)利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列印之資料,於使用完竣後,該資料均須併案歸檔。
- 十二、未依本作業規定及相關法令規定操作,致系統損壞或機關、民眾權益受損者,應提報 使用機關首長依規定懲處,如有違法者,並依法負民、刑事責任。
- 十三、申請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流程圖及查詢作業申請表如附件一、二、三。
- 十四、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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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0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0)北市地資字第9021867900號函訂定全文1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