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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資字第09631640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96年9月11日起施行
  • 一、依據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網路新都綱要計畫策略四:便民服務自動化計畫。 (二)「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作業程序」第八點第一款及第十點規定辦理。
  • 二、目的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暨所屬各所隊為辦理網路新都便民服務自動化計畫 業務及其他地政業務需要,減少民眾及業務同仁往返本府各機關申辦相關證件之時間, 申請使用本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為顧及本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操作之便捷性及資 料之安全性,特訂定本作業規定。凡本處暨所屬各所隊申請使用本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 統之各科(課)室同仁均須遵守本規定。
  • 三、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由本府資訊處建置,提供下列功能: 1、共通性連結介面 。2、與各業務資料庫連結查詢介面。3、各項紀錄檔資料多重交叉及編報處理。 4、使用機關業務處理所需之查詢。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指各業務資料庫提供之管理機關。 (三)使用機關:指使用市政資料庫之機關。 (四)業務系統管理者:經使用機關指定,負責使用機關業務系統管理之人員。 (五)一般操作使用者:使用機關內一般操作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之人員。
  • 四、市政資料庫查詢依系統功能及實際作業需要增減之。
  • 五、申請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程序如下: (一)本處暨所屬各所隊指派專人(至少 2人)擔任業務系統管理者,負責一般操作使 用者建立。 (二)使用科(課)室依業務需求填寫查詢作業申請表(附表)用印後,送業務系統管 理者彙整,並統一由本處轉送資料庫管理機關審核。 (三)本處業務系統管理者彙整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核准之查詢作業申請表(附表)後, 填寫查詢作業申請表(正表),並勾選使用之市政資料庫類別,正、附表一併送 本府資訊處建立主表單,並開放核定之使用權限。 (四)各科(課)室業務承辦人(一般操作使用者)應填寫「臺北市市政資料庫」一般 使用者帳號申請表(附表 1)及「(各機關)申請使用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保 密切結書」(附表 2),送業務系統管理者建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次表單、使 用群組及目錄組等,並依業務實際需要查詢市政資料庫。
  • 六、業務系統管理者及一般操作使用者,其個人密碼至少應每3個月變更1次,並妥善保管, 以確保使用安全。
  • 七、各科(課)室一般操作使用者如有變更或增加業務查詢項目時,應依程序再行申請使用 。
  • 八、業務系統管理者如有異動時,應通知本府資訊處辦理帳號、密碼變更。
  • 九、列印系統使用紀錄、查詢內容紀錄及系統使用情形統計表作業,應視各資料庫管理機關 所訂定之資料庫使用稽核計畫或本府相關查驗規定辦理。該項報表並應分送各科(課) 室之主管加強督導,並作成紀錄,以備查驗。
  • 十、業務系統管理者不定期檢查單位使用情形,如發現異常存取狀況,應通報本處政風室。
  • 十一、本處暨所屬各所隊一般操作使用者遵守事項: (一)查詢結果之資料使用範圍僅限申請表所列之業務項目,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二)資料應審慎運用,使用完畢應即退出電腦螢幕,不得留置。 (三)利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列印之資料,應妥善管理,原案依規定須歸檔者應併 案歸檔。
  • 十二、未依本作業規定及相關法令規定操作,至系統損壞或機關、民眾權益受損者,應提報 使用機關首長依規定懲處,如有違法者,並依法負民、刑事責任。
  • 十三、申請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流程圖及查詢作業申請表如附件1、2、3。
  • 十四、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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