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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資字第10130046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施行(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暨所屬各所隊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規範)
  • 一、依據 「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程序」第八點第一款及第十點規定辦理。
  • 二、目的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所隊為辦理地政業務需要,申請使用本府市 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以減少民眾往返本府各機關申辦相關證件及業務同仁作業時間,並 為顧及本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操作之便捷性及資料之安全性,特訂定本作業規定。凡 本局暨所屬所隊申請使用本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之各科(課)室同仁均須遵守本規定 。
  • 三、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由本府資訊處建置,提供下列功能: 1、共通性連結介面 。2、與各業務資料庫連結查詢介面。 3、各項紀錄檔資料多重交叉及編報處理。 4、使用機關業務處理所需之查詢。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指各業務資料庫提供之管理機關。 (三)使用機關:指使用市政資料庫之機關。 (四)業務管理者:經使用機關指定,負責使用機關業務系統管理之人員。 (五)一般使用者:使用機關內一般操作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之人員。
  • 四、申請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程序如下: (一)本局暨所屬所隊指派專人(至少 2人)擔任業務管理者,負責一般使用者授權作 業。 (二)使用科(課)室依業務需求填寫各類「『台北市市政資料庫』查詢作業申請表( 附表)」用印後,送業務管理者彙整,並統一由本局轉送資料庫管理機關審核。 (三)本局業務管理者彙整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核准之各類「『台北市市政資料庫』查詢 作業申請表(附表)」後,填寫「『台北市市政資料庫』查詢作業申請表(正表 )」,並勾選使用之市政資料庫類別,正、附表一併送本府資訊處建立主表單, 並開放核定之使用權限。 (四)各科(課)室業務承辦人(一般使用者)應填寫「臺北市市政資料庫」一般使用 者帳號申請表(附表 1)及「(各機關)申請使用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保密切 結書」(附表 2),送業務管理者建立使用者權限、次表單、使用群組及目錄組 等,並依業務實際需要查詢市政資料庫。
  • 五、人員或業務異動: (一)各科(課)室一般使用者如有變更或增加業務查詢項目時,應依程序再行申請使 用。 (二)業務管理者如有異動時,應填寫「臺北市市政資料庫」業務管理者帳號異動申請 表(附表 3)並通知本府資訊處辦理異動。
  • 六、本局暨所屬所隊一般使用者遵守事項: (一)查詢結果之資料使用範圍僅限申請表所列之業務項目,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二)資料應審慎運用,使用完畢應即退出電腦螢幕,不得留置。 (三)利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列印之資料,應妥善管理,原案依規定須歸檔者應併案 歸檔。
  • 七、使用管理: (一)列印系統使用紀錄、查詢內容紀錄及系統使用情形統計表作業,應視各資料庫管 理機關所訂定之資料庫使用稽核計畫或本府相關查驗規定辦理。該項報表並應分 送各科(課)室之主管加強督導,並作成紀錄,以備查驗。 (二)業務管理者不定期檢查單位使用情形,如發現異常存取狀況,應通報本局政風室 。
  • 八、未依本作業規定及相關法令規定操作,至系統損壞或機關、民眾權益受損者,應提報使 用機關首長依規定懲處,如有違法者,並依法負民、刑事責任。
  • 九、申請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流程圖及查詢作業申請表,請參閱「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 詢系統作業程序」第十四點規定。
  • 十、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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