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地政業務需要,並減少民眾往返本府各機關 申辦相關證件時間,同時兼顧本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操作之便捷性及資料之安全性, 並執行『臺北市政府推動網路新都綱要計畫』,特依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 業程序第七點第一款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對象為本局及所屬所隊同仁,凡申請使用本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之各 單位同仁均須遵守本作業規範。
- 三、本作業規範名詞定義如下: (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指由本府資訊局針對市政資料庫所建置並提供下列功能之 系統: 1.共通性連結介面。 2.與各業務資料庫連結查詢介面。 3.各項紀錄檔資料多重交叉及編報處理。 4.使用機關業務處理所需之查詢。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指提供各業務資料庫之管理機關。 (三)使用機關:指使用市政資料庫之機關。 (四)資料庫系統管理者:指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指定,負責資料庫系統管理之人員。 (五)業務系統管理者:指經使用機關指定,負責使用機關業務系統管理之人員。 (六)一般操作使用者:指使用機關內一般操作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之人員。
- 四、申請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程序如下: (一)本局及所屬所隊指派專人(至少二人)擔任業務系統管理者,負責一般操作使用 者授權作業。 (二)使用單位依業務需求填寫各類「『臺北市市政資料庫』查詢作業申請表(附表) 」用印後,送業務系統管理者彙整,並統一由本局轉送資料庫管理機關審核。 (三)本局業務系統管理者彙整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核准之各類「『臺北市市政資料庫』 查詢作業申請表(附表)」後,填寫「『臺北市市政資料庫』查詢作業申請表( 正表)」,並勾選使用之市政資料庫類別,正、附表一併送本府資訊局建立主表 單,並開放核定之使用權限。 (四)各單位業務承辦人(一般操作使用者)應填寫「臺北市市政資料庫」一般操作使 用者帳號申請表(附表一)及「保密切結書」(附表二),送業務系統管理者建 立使用者權限、次表單、使用群組及目錄組等,並依業務實際需要查詢市政資料 庫。
- 五、人員或業務異動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一般操作使用者如有變更或增加業務查詢項目時,應依程序再行申請使用 。 (二)業務系統管理者如有異動時,應填寫「臺北市市政資料庫」業務系統管理者帳號 異動申請表(附表三)並通知本府資訊局辦理異動。
- 六、使用、稽核管理之規定如下: (一)一般使用者應遵守事項: 1.查詢結果之資料使用範圍僅限查詢作業申請表所列之業務項目,不得移作其他 用途,使用時應輸入正確案件號,無公文號者,使用單位應自訂編碼原則,供 使用者依編碼原則輸入案件號,以利稽核。編碼原則應送使用機關業務系統管 理者,以供稽核作業用。 2.利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列印之資料,應妥善管理,原案依規定須歸檔者應併 案歸檔。 (二)使用機關稽核作業: 1.列印系統使用紀錄、查詢內容紀錄及系統使用情形統計表作業,應視各資料庫 管理機關所訂定之資料庫使用稽核計畫或本府相關查驗規定辦理,資料庫管理 機關未規定抽核比率者,每期抽核比率不得低於當期查詢使用紀錄總數百分之 三,未達一00件至少抽核三件,未達三件者全數抽核;如當期無使用查詢紀 錄,仍應作成稽核紀錄。 2.前目報表並應分送各單位之主管加強督導,並作成紀錄,以備查驗,如當期無 使用查詢紀錄,毋需分送。 3.業務系統管理者不定期檢查單位使用情形,如發現異常存取狀況,應通報本局 政風室。
- 七、未依本作業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操作,致系統損壞或機關、民眾權益受損者,應提報使 用機關首長依規定懲處,並通報政風單位,研採補救及防範措施;如有違法者,並依法 負其責任。
- 八、申請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流程圖及查詢作業申請表,請依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 統作業程序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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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07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所隊使用市政資料庫作業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資字第104321869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所隊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