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注意事項依臺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二點 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辦理學校委辦業務範圍,指學校規定格式或配合教學所 需全校或全班一致性需求之學用品(含制服、運動服、教科書、簿本、美勞教材)及餐 盒供應為限,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非接受學校委託代辦不得自主辦理採 購及販售。
- 三、學校委託員生社代辦學用品及餐盒採購時仍視為學校之採購,受委託之員生社需具備熟 悉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由學校出具委託書(須載明規格、數量、支付酬金),員生社 依委託書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採購資訊網頁帳號,辦理招標事宜。
- 四、學校委託員生社代辦學用品及餐盒販售時,須出具委託代為販售委託書。
- 五、學用品之售價訂定應經員生社會議通過。售價不得高於市價且毛利不得超過進貨價格百 分之十,惟毛利未達一元者以一元計。
- 六、學校委託員生社代辦餐盒採購及發放業務,每份餐盒得酌收一元手續費。
- 七、學校委託員生社代辦學用品採購所印製之選購單,須註明依學生個人需要選購,不得列 印合計金額。
- 八、學校應監督員生社將代辦業務所得款項獨立記帳,所得盈餘併計合作社年度盈餘分配。
- 九、學校應監督員生社代辦學用品及餐盒採購及販售業務,上班時間需雇用臨時工時,應自 行聘僱校外人士或工讀生(不得聘僱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員生社支付臨時工之工作 費,應參酌業務收益循法定程序訂定。
- 十、學校應監督員生社不得接受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外的其他委辦業務。
- 十一、學校委託員生社代辦採購販售業務時應負監督之責,倘員生社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 託業務、委辦業務帳目不清,或遭政風或審計單位糾正重大缺失者,自教育局(以下 簡稱本局)函知學校起三年內,學校不得委託員生社代辦學用品及餐盒採購及發放業 務,並由本局依規定懲處學校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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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北市教體字第09533441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