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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31727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級學校學生之家長建立正確之家庭教 育觀念,增進家庭生活知能,以落實家庭教育諮商輔導,特依家庭教育法 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各級學校:指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 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 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 定,委任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執行。
  • 第 4 條
    對於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各級學校應提供家 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以增進其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 行為。
  • 第 5 條
    各級學校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之 家庭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家庭教育諮商輔導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 措資源之計畫。
  • 第 6 條
    各級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 護人,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一 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二 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 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 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 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到校實施個案諮商輔導。 六 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 七 其他適當方式。
  • 第 7 條
    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 第 8 條
    各級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 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 第 9 條
    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時,得結合學生家長會辦理或請其協助輔 導。
  • 第 10 條
    各級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發 生及加強輔導措施,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社 會團體提供協助。
  • 第 11 條
    各級學校應依據本辦法訂定學校家庭教育諮商輔導年度計畫,存校備查, 並據以實行。
  • 第 12 條
    為使各級學校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教育局應實施年度檢核, 對於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得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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